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4-0020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4〕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16-2024-0001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4〕2号)精神,我局组织对本单位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15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4件、废止的7件、宣布失效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旧城拆迁中公房管理的若干规定》 | 温市房〔2000〕223号 |
2 | 《关于拆迁直管公有房屋有关问题的通知》 | 温房字〔2002〕64号 |
3 |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非住宅市场租赁有关规定的通知》 | 温房字〔2005〕125号 |
4 | 关于印发《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 温房字〔2009〕34号 |
5 | 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温房字〔2010〕12号 |
6 |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瑶溪、娄桥等经济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2〕148号 |
7 | 《温州市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温住建发〔2012〕179号 |
8 | 《关于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应用的若干意见》 | 温住建发〔2012〕197号 |
9 |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 温住建发〔2017〕172号 |
10 | 关于印发《温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9〕238号 |
11 | 关于印发《温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9〕298号 |
1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0〕226号 |
13 | 关于公布《温州市住建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3〕61号 |
14 | 《温州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的指导意见》 | 温住建发〔2023〕57号 |
15 |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3〕72号 |
附件2
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内容 |
1 | 关于印发《温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温房字〔2009〕44号 | 1、第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2、所有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修改为:“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服务协议》”修改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服务协议”。 3、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托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从事托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开通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4、第五条第一款“房产管理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五条第二、三、四款修改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温州湾新区管委会和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受委托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落实托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业务”。第五条第五款“房管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5、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修改为:“不动产转移登记”。 6、第七条删除:“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托管机构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 7、第十一条删除:“后,持缴款凭证向托管机构交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凭证”。 8、第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修改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房屋交易备案”。“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修改为:“房屋交易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利证书”。删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凭证”。 9、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交易备案”。 10、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机构”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11、第十五条第一款整款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不予登记的”修改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审核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备案、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决定书”修改为:“相关机构不予办理的证明材料”。删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的凭证”。 12、第十九条“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建部门”。 |
2 | 关于印发《温州市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温州市商品房售中公开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温房字〔2010〕44号 | 拟修改,另按程序修改后发布 |
3 | 关于印发《温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5〕193号 | 拟修改,另按程序修改后发布 |
4 |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0〕224号 | 1、第一段《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2、第一条第2点删除“(包括分支机构)”。 3、第一条第4点删除“鼓励在建工程混凝土试块采用检测样品二维码唯一性标识”。 4、第二条第1点“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专项检测报告,应加盖执业印章”修改为“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检测报告,应由注册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 5、第二条第2点删除整段内容。 6、第三条第1点删除“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资质类别的检测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7、第三条第2点“接受”修改为“接收”。 |
附件3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物业保修金缴交问题的批复》 | 温房字〔2010〕151号 |
2 | 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2〕190号 |
3 | 《关于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7〕80号 |
4 |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8〕37号 |
5 |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9〕269号 |
6 | 《温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温住建发〔2020〕219号 |
7 |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1〕103号 |
附件4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印发《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1〕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