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1-0320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1〕68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ZJCC16-2021-0001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十四五期间海绵城市建设进程、规范建设内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0〕14号)文件精神,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框架,提升城市水环境,改善城市水生态,保证城市水安全,提高城市水资源利用等,切实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现将《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企业要密切配合,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7日
附件
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建设工程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雨水资源,减轻城市排水压力,减少洪涝灾害,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温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协调统筹、经济适用、安全美观”原则,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相协调,降低与修复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水循环的不利影响,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提高城市非常规水利用水平。
第三条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指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结合原有建设项目的雨水积纳、排放系统,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生态用地的雨水利用、排放系统。
第四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项目)应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市区、功能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豁免清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豁免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县(县级市)建设工程项目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条 按照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新增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通过细化管控要求、引导与激励并重等多种方式,建立政府职能清晰、主体责任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到位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科学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明确规划区域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总体控制要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竖向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和分区规划应将相关要求纳入。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总体要求,分解并明确各建设场地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等要求,并与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其他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相衔接。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应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低影响开发建设目标、措施,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中。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单位应编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专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规划条件中海绵控制指标未达标的设计文件应不予核发批准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目标应根据专项规划或系统化实施方案的建设要求,结合气候、土壤及土地利用等条件,合理选择以雨水渗透、储存、利用、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技术及设施。
第十四条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文本内容应包含设施的种类、平面布局、规模、竖向设计、构造等,及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衔接关系等内容。
第十五条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应根据设计目标,经水文、水力计算得出,有条件的可以通过模型模拟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最优方案。
第十六条 建筑屋面和小区路面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因空间限制等原因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雨水径流也可通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引入城市绿地与广场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道路红线内、外的绿地内,并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广场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城市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并衔接区域内的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提供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水系设计应根据功能定位、水体现状、岸线利用现状及滨水现状等,进行合理保护、利用和改造,在满足雨洪行泄功能条件下,综合考虑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指标要求及雨水系统排水等。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环节加强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相关指标和建设内容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重大变更设计的,在不降低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前提下,需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核算确认,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建设加大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应当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低影响开发设施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相关情况。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运行维护应与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及环卫作业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制定服务标准,按效付费,充分调动运行维护单位积极性。
第六章 能力建设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咨询、建设、施工、运行维护、标准制定、产品研发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生态文明考核体系。
第三十条 鼓励创新建设运营机制,积极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计、咨询、施工、运维等专项服务工作,开展海绵城市新产品、新材料研发,带动我市绿色建筑、建材产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从事海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活动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引导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所应担负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规划、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运行维护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将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将违规单位纳入失信名单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海绵城市工作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单位共同做好本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