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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15 16:23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朝着建设浙江省第三极方向前行,努力创建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市,温州市住建、资规、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6月7日印发了《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温住建发〔2021〕68号)。

一、背景

2020年3月,我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并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0〕14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的指导下,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查漏补缺,按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第一阶段目标——“2020年前设区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上述目标要求”,并于2020年10月份通过省级考核。

根据《实施意见》和“十四五”规划要求,以及浙江省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和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结果的通知》要求,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第二阶段目标为“2025年前设区市建成区55%以上的面积、县级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上述目标要求”,并需要建章立制,加强规划引领、系统推进、建设管控和区域化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到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多部门配合、多专业融合。通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顶层设计文件,实现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以政府公共政策推动政府和公众共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温州市住建局联合海绵城市建设参与单位共同编制了《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必要性

(一)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需要法定化长效机制保障工作推进

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文件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此,海绵城市建设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城市建设的方方面面,系统性、综合性强,为有效组织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做好此项工作,我市需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以确立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府各职能部门、企业各自的职责和要求,建立温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工作机制,从而提高城市服务和管理水平,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提升。

(二)上级部门考核有明确要求

根据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2021年评价标准要求,海绵城市建设应在市域范围内建立海绵城市管控长效机制,尤其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法定化长效机制,以保障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提高城市建设的系统性。

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创建要求有“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三)新时期我市转型发展,建设浙江省第三极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新时期生态文明思想,转变城市发展方式,解决城市水问题,建设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城市的重要举措。在我市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水问题,主要表现在水安全仍存隐患、水环境仍待提升、本地水资源紧缺、水生态有待恢复。

结合我市目前正在推进的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通过本办法固化海绵城市建设顶层设计,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现行的城市建设体系,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将持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助力城市转型发展。

三、政策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

(六)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20〕14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规划管理、设计管理、建设管理、运维管理、能力建设、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部分,共三十五条。

(一)总则

总则部分含有六个条文。分别就编制依据和编制目的,海绵城市内涵、原则和目标,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制定本办法的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温州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应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本办法的制定按照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新增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通过细化管控要求,引导与激励并重等多种方式,建立政府职能清晰、主体责任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到位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部分含有四个条文。分别就不同层级规划编制内容、编制技术要求进行说明或规定。要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从源头上对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开始管控。

(三)设计管理

设计管理部分含有九个条文。要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应编制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专篇,要求各阶段的图纸审查将其纳入为审查内容,便于建筑、景观、给排水等多专业的协统和后续工程建设的监管。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目标、设计文本内容、设施规模进行要求。对建筑屋面、小区路面、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广场及周边区域和城市水系海绵设计提出指导性要求。

(四)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部分含有五个条文。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对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提出相关海绵建设要求,强调建设单位应将低影响开发设施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相关情况,保证海绵城市设施建成落地。

(五)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部分含有三个条文。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运营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投资,谁管理”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六)能力建设

能力建设部分含有四个条文,分别就海绵城市建设激励政策、考核制度、创新鼓励及产业政策、宣传培训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七)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部分含有三个条文,明确了有关责任主体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设活动的相关参与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将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将违规单位纳入失信名单或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

明确了本办法的有效期及后续修订完善的相关工作安排。

联系人:黄园园,联系方式:0577-89971196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7日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