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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9-29 17:35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本办法第三条的“企业”。是指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包括经依法登记、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中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或者其他管理单位,但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除外。

“分支机构”。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

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职能。根据《浙江省公共信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本办法第六条的“信用信息”。仅限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四、本办法第七条的“录入基础信息”。是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物业项目在管的,应当在信用系统录入办法第六条规定及附件1所列的基础信息,没有物业在管项目的不需要录入基础信息。

“登记”。是指新注册的企业还没物业项目在管的,到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企业注册的相关信息,为企业拟进行前期物业项目投标、项目接管、合同备案、信用信息管理等作好前期准备。

“变更登记”。是指企业基础信息或者注册地发生变化时需要更新或者更换监管部门,适应信用信息管理和属地管理需要。

五、本办法第八条的“相关信用平台”。包括:“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温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网·信用信息”等等能反映企业信用的相关系统。

“监督管理”。是指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活动监督管理。

“达标考核”。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对照附件5达标考核标准对物业项目的基本服务内容进行服务质量检验、考评。

“有效投诉”。是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活动投诉,经仲裁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或者过错的。

“采集告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主要包括,不良信息的采集时间、采集渠道、内容及计分以及征信依据等。

六、本办法第九条的“审核、认定”。是指根据附件2、3、4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对采集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适用性等进行核查、确定的过程。

七、本办法第十条的“反馈审核结果”。是指根据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在审核后对不属于良好信息的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对能当面或者电话解释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审核结果的,可以即时确定审核结果,对不能当面、电话解释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对审核结果不认可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结论

“申诉”。主要包括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适用性等提出意见及相关证据。

八、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统一管理”。是指外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2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应当明确一个分支机构作为信用信息管理主体,承担该企业在本市所有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九、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未从事物业服务的”。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已经纳入信用信息管理,但是前一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没有在管项目的,不对前一年度作信用等级评定。

“前一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是指评分认定标准中计分周期为当年和一年的信用分值代入次年计算。

十、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基础信息分值”。是指将附件2内容在信用平台上填写完整且真实的予以赋分,加上信用承诺、自律承诺得分。

“良好信息分值”。是指按附件3良好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对良好信息进行逐项加分的总得分。

“不良信息分值”。是指按附件3、4严重失信信息、一般不良信息评分标准进行逐项减分的总得分。

“项目经理信用分值计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是指项目经理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其信用分值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的一项。目的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项目经理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增强项目经理履职能力。

十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的“降低一级评定”。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失信信息的,其信用等级当年度本应评定为AAA,降低一级评定为AA级,以此类推。

“限期整改”。是指整改期限通常在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

十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业主”。是指物业管理项目为一个产权人的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时受委托的业主代表。

“有效证明”。包括: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查询人提供介绍信;业主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业主为法人或者社会组织的,查询人提供单位(组织)的介绍信。

十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不良信息提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业主、行业协会以及达标考核组等。

十四、本办法附件1的“督促限期改正”。是指整改期限通常在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

“按比例减分”。分值=漏填数÷在管项目总数×100;例:如果某企业漏填项目数2个,在管项目总数30个,那么该企业基础信息减分值为2个÷30个×100分≈7分。

十五、本办法附件2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派出的人民法庭;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机关;国家机关国家军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下辖的职能部门;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及地方监察委员会。

“群团组织”。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22个群团组织。

“同一良好信息”。是指按照信用评分标准所列良好信息为同一类型的。如同一个项目获得省级、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以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加分值予以加分,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不再重复加分,以此类推。

“全部在管项目”“全部按要求”“全部实行”。是指企业全部在管项目应当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好相关责任、义务。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