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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7 10:59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规则第四条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符合《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二、规则第五条的“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共有权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共有产权的,如果夫妻一方未登记为产权人,但是在认定业主身份时,可由登记的一方出具夫妻共有产权的书面说明,由未登记一方履行业主权利和义务。

三、规则第八条的“交付使用”应以交房通知书或入住(伙)通知为准。

四、规则第十条的“拟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的”。参考《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筹备组的职能之一是组织业主委员会选举。

五、规则第十二条的“物权份额和物业用途、业主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是指选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应当综合考虑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业态、人数、面积等因素,确保广泛性和代表性,避免不同业态的业主之间产生矛盾甚至对立。

六、规则第十五条的“不得对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定”。是指除完成筹备工作以外,不得对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七、规则第十七条的“申请延期”。是指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未完成筹备工作,可以向街道(乡镇)申请延期不超过60日继续完成筹备工作,目的是提高成立业主大会成功率,让业主自治作用发挥。

“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之后进行”,因为一是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是今后全体业主必须共同遵守的两部“小区自治法”,对选举业主委员会和决定其他事项有决定性作用;二是先选出业主委员会,实际工作中筹备组立刻解散的可能性加大,不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表决这两部“小区自治法”。

八、规则第十九条的“业主委员会的增补”。是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分期开发,首期开发且交付使用后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在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必须对后期交付小区的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作出明确规定,体现公平,保障后期交付的业主权益。

九、规则第二十四条的“一个业主代表不得有超过业主总人数20%的授权”。因为按照规定20%以上的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而明确不得超过20%的业主授权,目的是防止单个业主代表滥用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力。

十、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是指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如何计算归类,但是首先要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规定的前提下才可计算归类,议事规则未规定时不得使用这一规则;“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指将逾期未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占多数的那类表决意见里面,不能直接规定计入“同意”或者“不同意”,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参加业主大会表决的应当“双过半”,表决的未“双过半”不能适用这一规则。

十一、规则第二十六第三款的“家庭成员”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家庭成员虽然不是以业主身份履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也同时接受物业管理服务,有权对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故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是否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一旦业主大会明确家庭成员不需要书面委托的,可以视为业主的真实意见表决,可以大幅度提高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率和决定事项的通过率;另外在现实中业主本人长期在外,也有这个需求。

十三、规则第三十二条的“当选换届小组成员的”。参考《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换届小组负责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当选换届小组成员等同“选举委员会成员”。

十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能否任职两个及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一个业主同期在两个及以上不同物业管理区域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四、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差额人数应当不少于有近亲属关系的候选人数”。是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为体现选举公平,参考《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自荐竞职的选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和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规定,但考虑到业主委员会选举时没有规定应当退出或者回避,故作出应当进行差额选举的规定,并在公示时予以明确候选人的近亲属关系,让业主决定是否选举候选人为委员。

“委员以候选人得票人数占比与得票面积占比之和的大小顺序依次当选,但是,占比之和相等的以得票人数占比大的当选。”,因为业主投票权数分为人数和面积,如果部分业主(比如:商业、办公等业主)的面积占比大但是人数少,单单从人数多少顺序来当选,对面积大的业主就不公平,以两类投票权数占之和,能解决人数多面积小、面积大人数少的问题,可能会更科学,也能表达业主真实愿意。

十五、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候补人数应当少于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因为一旦在职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规定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按规定应当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故候补委员人数多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也失去候补的作用了。

十六、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的“印章可以刻印业主委员会任期时间”,因为业主委员会分届次有任期,在印章上刻印任期时间,一是可以避免业主委员会届满不移交印章的问题;二是让届满后业主委员会印章自然失效,防止权力乱行使,减少因印章不移交带来的纠纷。

十七、本规则第四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条件,是指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明确委员增补办法,但是,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后期开发项目的已经交付或者经业主同意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人数增加,需要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其中,“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依据是百分二十以上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根“十名以上”的规定,依据是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10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十八、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情形“(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自不足之日起两个月内。”,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参加,且作出的决定应当由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其实业主委员会已经不能正常履行职能,应当组织换届选举。

十九、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换届小组业主代表资格和推选程序依照推选筹备组业主代表的相关规定执行”,是指换届小组成员职责是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代表的组织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责任相同,且组织选举工作的要求、程序等也相同。

二十、本规则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的情形,根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乡镇负有监管职责,应当责令整改,并经百分之二十业主申请,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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