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002518698T/2025-1010406057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9-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统一编号 | ZJCC16-2025-0001 | ||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生态园、海经区财政局、住建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成效,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温政发〔2024〕14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工作做如下优化调整:
一、补助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补助采取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补助资金适用范围为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生态园、海经区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项目需为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建筑物(下部为裙房、上部为住宅的建筑,电梯安装层数不受限)、五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的既有住宅,按照要求履行开工相关审批审查手续,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项目。
三、补助标准
对于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且于202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项目,每台补助15万元;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且于202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项目,每台补助12万元;自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且于202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项目,每台补助8万元。对于同一小区2台及以上同时立项加装电梯(以联审会议纪要为准)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每台额外补助1万元。竣工验收时间及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时间存在跨年度情况的项目,补助标准以时间较后者为准。
对年度完成加装电梯4台、5台的街道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年度完成加装电梯6台、7台的街道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年度完成加装电梯8台及以上的街道补助不超过4万元,补助资金实行申报审核制,用于推进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如宣传推广、动员指导、摸底调查、民意协调、法律咨询等。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上级资金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公共财政体制分担。
四、审核流程
(一)区级审核流程
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核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属地住建部门,属地住建部门复核通过,向社会公示后,报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加装电梯相关工作经费可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申报需附相关支付凭证,按实申请。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后,联合属地财政报市级住建部门。
(二)市级审核流程
区级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向市住建局提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申请报告,附《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街道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4);市住建局复核区级部门提供的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及预算资金安排建议;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资金安排并下达区级。
五、工作要求
(一)绩效管理。属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绩效自评表》(附件2)、《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3)。市级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核、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附件:1.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wps
3.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支出绩效自评表.wps
4.温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级补助资金街道补助申请汇总表.wps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