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002518698T/2026-1010542939 |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 成文日期 | 2026-04-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6〕14号 | 有效性 |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龙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及《2026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集中整治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部级层面整治项目)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提升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消除工程建设源头的火灾隐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推动问题整改销号
各地要紧盯消防审验手续不全或缺失、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造假、违规进场防火性能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动态更新问题、举措、责任、时限四张清单,对照问题项目台账,分类施策,倒排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202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纳入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台账项目的整改销号工作。
二、开展消防指导服务规范工作流程
(一)开展消防指导服务破除梗阻。各地要全面推广2024年市住建局印发的《“破除消防审批梗阻 优化消防指导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经验做法,在工程建设过程提前介入开展消防指导服务,工程消防验收机构应会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消防设施工程纳入日常质量监督范围,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融入竣工验收“一件事”,切实破除审批梗阻。各地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自身消防验收技术力量,合理安排指导服务对象和频次,主要强化对特殊建设工程和施工许可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的指导服务:在地下室和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交底消防验收要求和注意事项;在装饰保温工程、机电和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期间、预验收、消防查验等关键节点,到现场开展消防指导服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企业,消防验收或备案受理前应核实整改情况。
(二)严格规范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各地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浙江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导则》等文件开展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持续开展业务学习,提升专业水平。二要强化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受理流转、现场评定、审批出件的流程和各环节职责分工、办理时限;现场评定环节要确保双人办理,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的,主管部门应派员到场监督。三要强化规范验收资料的编制和审核,确保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报告)、现场评定检查表等全面、准确记录现场实际情况;应用数字化竣工图,按图验收,确保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经审查的设计图纸相符。四要坚持依托消防验收管理系统规范全流程工作,受理流转、指导服务、问题整改、现场评定等各环节工作均应及时录入系统,资料归档后及时上传系统保存,确保全程规范高效,透明可溯。
三、健全在建工程消防产品(材料)长效监管机制
(一)明确监管范围。消防产品(材料)包括工程建设过程进场使用的消防产品(参见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产品目录)以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燃烧性能要求的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等。重点加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中的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冷库等类型项目的监管,抽查方式包括现场检查、抽样复验等。
(二)信息系统应用。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进场消防产品(材料)报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核,并将收货、报验、使用等数据及时录入消防产品(材料)管理系统(温州市工程建设“全链管”平台)。验收时,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汇总表、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检查登记表等消防施工管理资料原则上应依托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各地应在日常监管验收工作中督促、指导参建主体及时、完整录入信息,依托信息系统全面掌握本地区在建工程进场消防产品(材料)情况,安排检查计划,实现精准监管。对于抗拒、拖延录入信息的项目,要重点监管。
(三)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各地应在现场消防指导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中,同步抽查消防产品(材料)。检查方式包括查阅质量保证资料、进场报验记录等资料及消防产品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情况,并与实物比对关键指标的一致性。其中,对消防风机(含正压送风、排烟)、消防水泵、防火卷帘等关键设施设备,宜进行现场功能测试。
(四)消防产品抽样检测。对于未纳入进场检验范围的消防产品材料以及现场发现疑似质量问题的消防产品材料,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每年组织在建工程消防产品(材料)监督抽检活动,送检测机构检测主要防火性能指标。为凝聚部门监管合力,集约保障检测经费,各地应和消防救援机构或市场监督部门协调,争取联合开展抽样检测活动。为提升监管精准性,各地抽样、检测、整改信息应及时录入消防产品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同一厂家的同一类消防产品在系统中有一年内抽样检测合格记录的(不含初验不合格但复验合格情形),一般不重复抽检,优先检测其他产品。
四、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长效监管机制
(一)重点监管对象。各地重点加强对从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现场检查以及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竣工消防设施检测等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对于收到举报投诉线索的应及时核查,对于执业质量和诚信履约记录较差、有违法违规记录、综合评价靠后的机构,应重点监管,提升抽查频次。
(二)信息系统应用。各地应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将机构信息录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系统(温州市工程建设“全链管”平台),竣工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成果、项目负责人和团队等信息也应及时在系统登记,在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原始工作记录应留存现场备查。
(三)服务成果抽查。各地应结合日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同步抽查复核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成果报告。检查方式包括查阅报告成果、原始工作记录,并与消防设施实体比对,必要时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复测复验。发现出具弄虚作假报告、转包或冒用他人名义等不良行为的,应严格依法处置;对于虽然整体上未构成弄虚作假,但复核发现主控项不合格较多的报告,也应责令改正,重新检测或查验。抽查复核情况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市住建局将根据数据积累情况,适时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诚信履约等方面综合评价。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