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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29 16:11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2021年5月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该政策已到期。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温政发〔2024〕14号)精神,巩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成效,进一步激发市民加装电梯积极性,提升政策普惠性和延续性。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优化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在适用范围、补助标准、审核流程等作相关调整。

二、制定依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温政发〔2024〕1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住建发〔2017〕172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通知主要内容共涉及补助原则、适用范围、补助标准、审核流程、工作要求、其他规定等六部分。

(一)延续补助原则

为保障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延续上一轮补助政策“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原则。

(二)适用范围

区域: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生态园、海经区;

对象:非单一产权、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下部为裙房、上部为住宅的建筑,电梯安装层数不受限)、五年内未列入征收计划的既有住宅;

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完工并通过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项目。

(三)补助标准

对于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且于202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项目,每台补助15万元;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且于202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项目,每台补助12万元;自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完工通过竣工验收,且于202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项目,每台补助8万元。对于同一小区2台及以上同时立项加装电梯(以联审会议纪要为准)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每台额外补助1万元。竣工验收时间及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时间存在跨年度情况的项目,补助标准以时间较后者为准。

(四)审核流程

项目奖补方面延续此前市级及区级审核流程。

(五)延续相关工作要求

延续此前绩效管理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要求。

四、新旧政策对比

(一)调整适用范围

根据温州市功能区调整,将旧政策中适用范围的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调整为生态园、海经区。

(二)调整补助标准

此轮补助采取分阶段递减奖补,将过往15万元/每台的奖补,调整为2024-2025年完成加装的电梯每台奖补15万元,2026年12万元,2027年8万元。同时增加“同一小区2台及以上同时立项加装电梯每台额外补助1万元”的组团优惠,鼓励成片改造。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洪东勤;联系方式:0577-89987192。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