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5-0015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遏制恶性竞争,提升评估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执业行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机构备案
在我市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严格落实机构备案制度,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办理机构备案手续,发生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逾期未申请或未达到资产评估法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
二、健全档案管理
在我市从事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报告由2名以上注册估价师签字确认,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自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少于10年。评估值200万元以上或涉及抵押、司法鉴定、征收的报告须做好台帐,防范灭失。
三、严禁挂靠挂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备案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不得倒卖、出租、出借备案证明。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师从事估价业务应当加入估价机构,不得有出租、出借执业凭证等“挂证”行为。
四、严禁恶性竞争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提供估价服务时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可参考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不得有恶意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等行为。
五、破除市场壁垒
房地产项目选聘估价机构时,应综合评估机构信誉、历史业绩和技术能力,禁止将注册地、纳税地等作为限制条件,不得设库排斥。鉴于房地产估价服务未纳入政采云平台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部门在采购估价服务时,各地住建部门可协调采购方在政采云分散市场采购房地产估价服务。房屋征收领域的评估机构选定,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
六、加大整治力度
各地住建部门要联合财政、国资、市监、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和多方沟通机制,公开投诉渠道,曝光典型案例,对出具虚假报告、迎合委托人高评抵押价值,代签、盖章替代签字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组织专家随机抽取评估报告进行评审,重点检查抵押评估高评、征收评估低评等违规行为,评审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七、推动行业自律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争议的技术鉴定,定期组织参与继续教育及实操培训,健全行规行约,建立行业红黑名单,对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资料保管不善等违规行为实施自律惩戒。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