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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2025〕3 号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5-07-31 16:47:55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建市政工程结算管理,推进源头防治欠款欠薪,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 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 号)精神,现就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人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法合规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约定人工、材料等要素的价格风险幅度和范围,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和造价,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等模糊表述或不合理条款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
       二、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承诺书中规定,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前,双方对中标价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核对。对出现单价异常情形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合理单价,确定的合理单价仅适用于合同有约定的工程量变更的计价。
       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自承包方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四、在工程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调解等方式及时处置争议问题。争议问题解决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一并支付。
       五、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的,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应明确无争议的金额、争议问题的造成原因、发承包双方各自主张的金额和理由,以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建议意见等内容。
       六、在工程结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量、计价等有争议的,可通过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其中争议评审可由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评审期限一般不
超过 50 个工作日。
       七、发承包双方应在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九、各级建设、财政、审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发承包双方开展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不断完善工程结算制度。

       十、凡 2025 年 9 月 1 日以后签订工程合同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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