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 | |||
|
|||
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19〕70号)第四条规定要求,现设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贡献积分指标及分值,具体如下: 一、贡献成果(采取积分制,可叠加计分) 1.论文类: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 、SSCI一区收录论文(或《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1篇计100分,SCI、SSCI二区收录论文(或AHCI源期刊、浙大标准人文社科类权威期刊论文)1篇计50分,SCI、SSCI三区收录论文(或浙大标准人文社科类一级期刊论文)1篇计20分,SCI、SSCI四区收录论文(或CSSCⅠ来源期刊论文)1篇计10分; 2.专利类:授权发明专利1项计100分,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计20分,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项计10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计10分; 3.课题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计100分、省部级科研项目计 50分、市厅级重大科研项目计20分、市厅级一般项目计10分,参与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排名前5位)计100分,课题类不包括会议资助项目和自筹项目; 4.标准类:为主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计100分、国家标准1项计50分、行业标准1项计10分,参与制修订积分减半计算; 5.奖项类: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得者(前5完成人)计100分; 6.考核类:近五年年度考核等次优秀1次计40分; 7.其他类: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万及以上计100分。 二、荣誉称号(采取达标制,获得一项即计100分) 1.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五一劳动奖”; 2.全国、省奥林匹克竞赛金牌获得者指导教师,省级“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市级及以上“师德楷模”“春蚕奖”“农村教师突出贡献奖”“学科骨干教师”,市“尊重教育、尊重人才突出贡献个人”,县级及以上“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教坛新秀”“教坛中坚”“教坛宿将”,以及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相当层次荣誉称号获得者; 3.“国医大师”“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温州市“瓯越名医”,县级及以上“名院长”“名医师”“名中医”“医坛新秀”“医德模范”“先进护理工作者”“优秀家庭医生”“最美温州人·最美医生护士”“十佳医生护士”,以及经县级及以上卫健部门认定的相当层次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学历职称(采取附加分制,选择一个项目计分) 1.毕业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学科)计50分; 2.毕业于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前100高校计50分; 3.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计50分; 4.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副高以上职称计100分; 5.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计100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