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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温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考核要求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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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优质结构工程考核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现将温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考核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评工程项目开工后三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在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管系统申报登记入库,并上传《温州市建设工程创优计划表》(附件1)。逾期未申报登记入库并提交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不得参评。 二、房建工程在完成主体结构的砌体及二次结构后,未进入抹灰施工阶段且未进行主体结构验收时,提前在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监管系统申报优质结构考核。分阶段进行主体结构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在每次主体结构验收前申报考核。参评工程项目在申报优质结构考核时,具备考核检查条件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工程主体总建筑面积的30%,且当总楼栋数不少于3栋时可检查的楼栋数不应少于2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考核。 三、申报单位应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自查,申请考核前应完成结构缺陷(含尺寸偏差缺陷和外观缺陷)的修整,一般缺陷修整应符合相关规定,严重缺陷应按要求制定专项修整方案。修整过程的影像资料、过程记录等均应完整齐全。优质结构现场考核工作中对结构缺陷修整处理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对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调整,详见《温州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综合考核表》(附件2)和《温州市市政工程优质结构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综合考核表》(附件3)。 五、市政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等工程参照房建考核评分办法。 本通知自2025年5月 1日起实施。 附件1:《温州市建设工程创优计划表》 附件2:《温州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综合考核表》 附件3:《温州市市政工程优质结构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综合考核表 》 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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