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25-0004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5-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住建发〔2025〕10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8 16:23:37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局党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6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2.1.2 局防指职责

2.1.3 局防指成员职责

2.2 各县(市、区)住建系统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职责

3  风险识别管控

3.1 风险识别

3.2 风险提示

3.3 风险管控

4  预警联动

5  应急响应行动和措施

5.1 应急响应行动

5.1.1 IV级响应行动

5.1.2 Ⅲ级响应

5.1.3 Ⅱ级响应

5.1.4 I级响应

5.1.5 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5.2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2.1台风灾害

5.2.2 城市内涝

5.2.3 干旱灾害

5.3 抢险救援

5.4 信息报送

5.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6.2 隐患风险排查

6.3 培训

6.4 演练

6.5 宣传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部署

7.2 灾后排查

7.3 灾情核查

7.4 灾后恢复

7.5 复盘评估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稳中求进、

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观理念,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目标,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防范应对与处置工作,打赢防汛防台抗旱主动仗、攻坚仗、多面仗,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建设厅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市住建局设立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局防指),在上级防指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局防指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局长(党委委员)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法规处、督考处、宣教处、计财处、保障处、房地产处、房管处、建筑市场处、质安处、设计处、城建处、村镇处、人事处、市质安总站、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市村镇建设指导中心等处室(中心、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局防指办公室设在质安处,主任由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质安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办公室、房产处、村镇处、市质安总站、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等主要负责人担任,局质安处承担局防指办日常工作。

2.1.2 局防指职责

拟定办事机构职责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组织编制防汛防

台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启

动、调整和结束应急响应;督促指导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组织会商雨情、水情、汛情、风情、旱情,综合分析风险,落实防范措施;组织、监督和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等工作;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督促行业采取“五停”措施;监督和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局防指成员职责

1.局防指办(质安处):(1)承担局防指办日常工作,及时向局防指领导报告市防指命令、指令,下达局防指领导的命令、指令并协调督促相关业务处室抓好落实,收集汇总全市住建领域灾情信息及防灾救援情况,草拟上报文电。(2)协调督促住建领域各行业做好灾前风险摸排、灾中抢险救援、灾后恢复支援等。(3)建立应急救援评价机制,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失责渎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4)协调督促各行业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抢救宣传等工作。(5)监督指导各地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排险抢险、应急加固、快速修复、人员转移疏散及项目停工、复工等工作。(6)参加市防指联合值班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驻市防指参加市防指联合值班,按市防指要求协调有关人员、专家参加市防指工作指导组,按规定要求收集上报防汛防台工作动态。

2.局办公室:(1)负责接收、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文电、命(指)令,并及时送达局防指办。(2)负责联络局领导参加市防指专题会议、局防指成员参加局防指专题会议,协调各成员处室的应急工作,按响应要求统筹安排局领导参加市防指应急值班。(3)负责制定局应急值班制度,按照响应等级统筹安排全局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调配和后勤保障等。(4)负责协调落实应急期间网络系统的技术保障和设备维护等。(5)负责应急状态下局机关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

3.局房管处:(1)监督、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危房和住宅小区等建筑物地下空间风险隐患摸排、加固排险、人员(车辆)转移等工作,登记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乡危房、住宅小区车位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评估修复。(2)监督、指导各地做好应急能力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防抢宣传等工作。(3)指导做好市级国有直管公房的防汛防台工作。(4)参加市防指联合值班,按照规定要求收集上报防汛防台工作动态。

4.局城建处: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新建雨水管网、积水点整治工程建设。

5.局村镇处: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在建农房隐患风险摸排、除险加固、人员撤离等工作;登记核查各地上报的灾区在建农房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在建农房复工工作。

6.局设计处:(1)指导灾区组织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2)对接市减灾委,指导开展次生地质灾害预防。

7.局计财处:(1)负责落实防汛防台抗旱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安排防灾、救灾资金。(2)协助做好灾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3)做好灾后救助资金的争取和安排落实等工作。

8.局宣教处:负责应急灾害舆情监测和对外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通报会等相关工作。

9.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1)监督指导各地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地的安全管理。(2)指导各地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地风险隐患摸排、人员(车辆)撤转等工作。

10.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1)负责开展市本级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2)负责收集汇总各地上报的工地灾情信息,指导灾后建设设施安全、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3)协调组建可由市级调配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家、应急抢险队伍和设备力量,并根据局防指的调度,投入抢险救灾。(4)参加市防指联合值班,配合局质安处开展相关工作。

11.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1)负责收集汇总各地上报的灾区城乡危房、各类房屋和物业小区地下停车库灾情信息,指导各地做好灾后评估修复。(2)参加市防指联合值班,配合局房管处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处室(中心、站):在局防指统一领导指挥下,共同做好局防指布置的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工作。

2.2 各县(市、区)住建系统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职责

(1)在局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部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所涉及行业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2)落实上级预案和市本级预案有关规定要求。(3)督促指导所辖乡镇(街道)相关领域和部门内部各行业主管科室(中心、站、所)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4)及时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隐患摸排和除险加固等工作,加强装备、队伍、机制等防抗救能力建设。(5)负责做好省防汛防台在线中“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清单”和省建设厅“城市运行安全数字化管理系统”行业数据的归集、核查等工作。(6)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督促)或配合做好“五停”“五断”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7)融入本级防指“1833”联合指挥体系,开展会商研判、人员转移、抢险救援等工作。

3  风险识别管控

3.1 风险识别

台汛期,城乡危房、在建工地、住宅地下车库等行业处室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本行业开展会商研判,并将研判结论报局防指;局防指视情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综合各地会商研判情况形成整体风险识别和研判建议,按要求报市防指。

3.2 风险提示

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局防指办根据市防指综合提示单,结合住建系统行业风险,视情向各地住建部门下发专业风险提示单。

3.3 风险管控

各地住建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局防指。局防指有关处室(中心、站)指导协调各地加强风险管控,做好风险闭环管理。

4  预警联动

以预报预警为令,各级住建部门和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单位应建立风险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同时应将当地预警与组织或配合采取“五停”等应急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有关预案内容。

在各类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按照预案组织本行业、本领域开展应急行动,各级住建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组织或配合采取“五停”措施,做好督促落实。

5  应急响应行动和措施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梅雨汛期、短时强降雨及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5.1 应急响应行动

5.1.1 IV级响应行动

当收到市防指一般(IV级)事件响应预警时,由局防指副指挥长兼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令,实施IV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办公室通过文电或浙政钉联络群组等发出IV应急响应通知。

(2)局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视情组织城乡危房、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等行业条线会商,依职能做好行业指导。

(3)局防指办视情发出防御工作提示单。

(4)局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受灾害影响县(市、区)进行动员部署。

(5)局防指办副主任成员处室(中心、站)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每日14:30前向局防指办报告工作动态,局防指办汇总后于每日15时报市防指办,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6)受灾害影响的县(市、区)按本部门预案启动响应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7)各地住建部门24小时值班,局防指成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1.2 Ⅲ级响应

当收到市防指较大(Ⅲ级)事件响应预警时,由局防指副指挥长兼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令,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办公室通过文电或浙政钉联络群组等发出Ⅲ级应急响应通知,落实值班物资保障。

(2)局防指副指挥长兼防指办主任组织局防指办副主任和有关成员会商,并依职能做好行业督促指导,视情连线受灾害影响的县(市、区)进行动员部署。

(3)局防指办按市防指联合值班要求,安排人员轮流进驻市防指值班、会商。

(4)局防指办副主任成员处室(中心、站)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每日6:30、14:30向局防指办报送工作动态,局防指办汇总后于每日7时、15时报市防指办,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5)受灾害影响的县(市、区)按本部门预案启动响应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6)各地住建部门24小时值班,按规定落实值班人员;局应急联动值班带班领导进岗带班,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安排处室(中心、站)人员轮流24小时值班,局防指成员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1.3 Ⅱ级响应

当收到市防指重大(Ⅱ级)事件响应预警时,由局防指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令,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办公室通过文电或浙政钉联络群组等发出Ⅱ级应急响应令;调整增加局应急联动值班人员不少于1人,落实值班物资保障。拟发局防指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抗救工作的通知。

(2)局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研判并召开局动员部署会,按部署依职能做好行业指导,视情连线有关县(市、区)。

(3)市防指办要求局领导进驻值班的,由局应急联动值班带班领导进驻市防指值班、会商;局防指办副主任成员的科级干部轮流陪同进驻。

(4)受灾害影响的县(市、区)按本部门预案启动响应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抓紧落实市防指发布的人员梯次转移命令以及局防指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抗救工作的通知。

(5)按照市防指通知和局防指领导要求,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局设计处协调落实对口专家或人员,共同参加市防指现场工作组或局现场工作组。

(6)局防指办副主任成员处室(中心、站)按照信息报送要求,于每日6:30起,每3小时向局防指办报送1次工作动态;局防指办汇总后于每日7时起,每3小时向市防指办报送1次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7)各地住建部门24小时值班,按规定落实值班领导和人员。局防指指挥长未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不得离温外出,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安排处室(中心、站)人员轮流值班;局防指副指挥长和局防指办副主任成员处室(中心、站)全体人员和局防汛防台相关的人员取消休假,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1.4  I级响应

当收到市防指特别重大(I级)事件响应预警时,由局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令,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办公室通过文电或浙政钉联络群组等发出I级应急响应指令;拟发局防指紧急通知,调整增加应急联动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

(2)局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组织会商研判并召开局动员部署会,局防指副指挥长、局防指全体人员参加,按部署依职能做好行业指导,视情视频调度受灾害影响的县(市、区)。

(3)受灾害影响的县(市、区)按本部门预案启动响应并落实防抗救各项应急措施,抓紧落实市防指发布的人员梯次转移命令以及局防指紧急通知。

(4)市防指办要求局领导进驻值班的,由局应急联动值班带班领导进驻市防指值班、会商;局防指办副主任成员的科级干部轮流陪同进驻。

(5)局防指办副主任成员处室(中心、站)按照信息报送要求,每1小时向局防指办报送1次工作动态;局防指办汇总后于每1小时向市防指办报送1次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必须随时报送。

(6)根据市防指通知,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局设计处等业务处室协调落实专家、人员,参加市防指现场工作组。

(7)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局设计处等业务处室根据局防指指挥长命令,派员或落实专家,参加局领导带队的工作指导组,赴灾害发生地进行现场防抗救工作指导。

(8)各地住建部门24小时值班,按规定落实值班领导和人员。局机关由局防指指挥长进岗带班,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安排处室(中心、站)科级干部及相关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其他人员在岗履职。

(9)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进一步加大防御工作力度。

5.1.5 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立即实施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1)局防指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最大力度实施人员转移工作。

(2)局办公室针对台风影响情况,下达紧急通知,进一步部署强风、强降雨或大潮的防御工作。

(3)各级住建部门应急抢险队伍要按最高等级要求,全员备勤、严阵以待,做好抢险救援的一切准备。

(4)台风即将登陆前,防台一线干部可视情撤离危险区域。

5.2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2.1台风灾害

(1)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

(2)各地住建部门按预案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等准备。

(3)按响应等级要求协助组织危险区域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人员转移避险。

(4)按响应等级对受台风影响的危险区域房屋市政施工工地实行停工,在建工地临时设施进行加固,落实人员撤离和停工安全措施。

(5)对城乡危房做好巡查和状态监测,严防人员擅自返回。

5.2.2 城市内涝

(1)住宅地下车库、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责任人到位履职,加密巡查频次,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2)在易淹易涝区域和重要部位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和装备物资,确保一有险情及时有效处置。

(3)协助属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在建工程、城乡危房等危险区域人员转移。

5.2.3 干旱灾害

在本行业领域内指导开展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5.3 抢险救援

(1)各地住建部门负责本地区所涉及的行业条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统一调度,并报局防指。

(2)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

(3)局防指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督促、指导各地住建部门科学迅速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局防指按照响应行动要求或视灾情状况,决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5.4 信息报送

局防指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市防指报送防御工作动态。局

防指各成员处室(中心、站)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至局防指,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局防指;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严格按照有关统计认定办法执行,做到统一归口、统一审批、统一口径、统一路径、统一上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局防指副主任成员和相关处室(中心、站)

应结合城市内涝、城乡危房、在建工地等行业工作,收集汇总各地灾情及工作情况,信息应在48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局防指办,由局防指办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市防指办。

5.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局防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或通知,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市防指应急统一响应宣布终止,或当地局部应急响应指令宣布终止时,局防指响应指令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抢险救援保障

局防指各有关成员处室(中心、站)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重要设施、重要工程安全保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资金、通信、供电、信息技术、专家等方面的保障。

6.2 隐患风险排查

各级建设系统各部门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隐患限期整改或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按要求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

6.3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住建部门组织实施防汛防台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局防指负责所属县(市、区)各部门防汛负责人、牵头处室负责人、防汛抢险专业队伍负责人和技术骨干的培训;县(市、区)住建部门防指负责本部门各类防汛负责人、基层防汛负责人、一线点位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等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线下、线上等多种组织形式,每年5月底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确保防汛责任人特别是新任防汛责任人培训全覆盖。

6.4 演练

各级住建部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开展训练和抢险演练。

6.5 宣传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防汛防台期间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

7 灾后处置

7.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各地住建部门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第一时间进行部署,依职能迅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级建设系统各部门应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

7.2 灾后排查

各地住建部门在台风登陆后的48小时内,组织督促相关单位对灾后的危旧房、建筑工地等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一时不能排除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严防二次灾害发生。

7.3 灾情核查

各地住建部门认真做好灾情评估,重点做好城乡住房、建筑工地等灾害损失统计,并按要求及时报本级政府防指和局防指。

7.4 灾后恢复

灾害发生后各地住建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遭受雨水浸泡房屋的安全检测工作和停工工地的复工复产工作。

7.5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各地住建部门及局防指办各成员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应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局防指办;并及时将市防指交办的整改问题清单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局防指办。

8  预案管理

8.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局防指办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地住建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局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局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修订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温住建发〔2023〕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