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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波,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赵传伟,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被征收房屋:温州市鹿城区东屿路临编38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3日依法作出《关于对南汇街道东屿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2〕54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赵传伟坐落于东屿路临编38号房屋,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被征收人至今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依法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经查,被搬迁人赵传伟有房屋坐落于东屿路临编38号,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属未经登记建筑。经丈量总建筑面积为17.15平方米,经本机关认定其中视同合法建筑0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17.15平方米。上述建筑已于2012年5月20日拆除。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就上述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协商过程中以及针对《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的回复中,被搬迁人提出:1.被搬迁人赵传伟已于2012年4月7日与南郊街道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临时协议书》,并于2012年5月20日南郊街道验收确认并发放《腾空优先顺序证》后,应当签订正式协议予以补偿安置;2.对未经登记建筑违章结果有异议,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
本机关认为:1.被征收人就该房屋签署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临时协议书》中第三条第1点第(2)项已明确约定未经登记建筑最终以认定为符合补偿规定的面积为准并签订正式协议,故该诉求不予支持。2.被征收人赵传伟坐落于东屿路临编38号未经登记建筑已按《温州市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温鹿政办〔2023〕37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了认定、复核,故该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对南汇街道东屿村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违法建筑
对赵传伟坐落于东屿路临编38号已认定为违法未经登记建筑17.15平方米不予补偿。
二、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