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4-0019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4〕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意识,确保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按部门划分,具体如下:
(一)住建部门检查内容:资质管理、原材料管理、试验管理、配合比设计及生产管理等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用砂情况,尤其是机制砂和海砂的进场管理情况,并按相关标准对混凝土拌合物及砂质量进行抽检。具体检查内容见《2024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检查住建部门检查表》(附件1)
(二)发改部门检查内容:预拌混凝土企业专用车辆驾驶员管理、散装水泥使用管理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2024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检查发改部门检查表》(附件2)
三、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县级检查和市级抽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企业自查(8月30日前完成):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开展自查自纠。
(二)县级检查(9月30日前完成):各地住建和发改部门相互配合,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各自职能和当地实际,对辖区内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三)市级抽查(10月31日前完成):市住建局和市发改委将联合开展抽查,随机抽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建及发改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督促本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结合日常监管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各地住建部门抽检发现混凝土或砂质量不合格的,应对所应用工程项目相关部位混凝土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如所应用的工程项目非本辖区的,应及时函告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由属地住建部门跟踪处置。
(二)市级检查部门要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属地住建或发改部门下发整改督办单,各地住建和发改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逐条落实整改。市级抽查预拌混凝土或砂质量不合格的,市住建局将下发质量跟踪检查督办单,由所应用工程项目属地住建部门跟踪处置,并将跟踪处置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市级抽查结果将在网上进行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2025年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重点包括检查开展情况、专项检查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于2024年10月底前将检查总结材料、抽检结果及处置情况报送市住建局。
附件:1.2024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检查住建部门检查表.wps
22024年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专项检查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检查记录表.wps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