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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指南
发布日期:2024-04-03 16:26:38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投诉前置条件

就招投标活动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投诉时限要求

当事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起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①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投诉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在截止时间后提出的投诉不予受理。

②对评标结果在公示期第N天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其投诉时效为收到招标人异议答复次日起10-N+1天。最后一天遇法定休假日的则顺延至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③招标人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

三、投诉书内容要求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针对投诉事项线索应有明确书面材料,证明人联系方式等);

⑥投诉经办人授权书及身份证件;

⑦异议及异议答复材料。

四、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①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利害关系; 

②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或提供有效难以查证的; 

③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④超过投诉时效的;

⑤对投诉问题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⑥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⑦按照第一条规定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没有提出异议的;

⑧投诉书内容不齐全,未按照第三条内容提交的。

五、其他注意事项

①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完整填写投诉书和递交相关材料,以免因补正这些材料而延误投诉时效。

②涉及温州市本级招投标项目投诉的,投诉人应将投诉书原件递交到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地址:温州市府东路561号10号楼建设大楼2楼),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以收到符合投诉格式及内容要求的书面投诉文本日,为投诉接收日。

③投诉咨询:电话:0577-88828707、88828503;电子邮箱:wzsjzscglz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