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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督查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4-04-28 15:16:29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管,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57号令)、《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的通知(试行)》(温住建发〔2023〕43号)等文件要求,3月下旬,我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第一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工作以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为重点内容,借助我市检测监管信息平台,抽取了19家检测机构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项目范围基本覆盖各县市区。督查内容为检测报告涉及的检测合同、检测影像、检测见证和检测操作等检测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检查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督查下发整改督办通知单19份,从督查情况看,部分受检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影像记录、留存、审核和检测工作能力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有效分析总结前期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检查通报的问题,检测操作和档案管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检测机构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未严格按温住建发[2023]43号文件要求进行记录、留存和审核,如未连续记录检测全过程,未体现检前检后和检测部位的举牌、见证人员见证检测和二名检测人员等信息,检查时未按检查要求提供对应的影像资料等。

2、部分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能力存在不足,如未严格按照T/CECS569-2019标准开展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个别数据修约不规范、样品检测时间不规范、对外门窗关闭时长不规范等。

3、部分检测机构检测档案资料管理不到位,如未及时开具检测费发票、委托单或检测方案中检测部位未明确、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台账不完整、采样记录中未明确各通道所采样品名称、未打印氡首次检测数据并复印保存等。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瑞诚检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

1、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未严格按温住建发[2023]43号文件要求进行记录、留存和审核。检查首次提供的影像资料非本次抽查报告对应的影像资料。

案例二,龙港市加利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主要存在问题:

1、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未严格按温住建发[2023]43号文件要求进行记录、留存和审核。检查首次提供的影像资料经过快速播放处理。

2、检测工作能力存在不足,如未严格按照T/CECS569-2019标准开展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甲醛或氨采样不规范、苯等物质检测数据与TVOC中相应检测数据相差过大等。

四、处理意见

1、对本次督查发现检测过程影像记录、留存、审核和检测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检测机构,要求重新开展检测。

2、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整改督办通知单要求,对检测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下步要求

1、各检测机构要加强企业和人员的管理。对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切实有效地进行对照、整改、总结,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地提升管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综合素质。工程现场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前,要严格按照GB50325-2020等相关标准要求,做好检测环境的对外门窗关闭时长,不宜将氡浓度测试和其他参数的空气采样安排在同一环境同一时间进行。每一检测点均应检前检后举牌,近视频应通过固定视角正面或侧面记录设备开机、关机和检测全过程等信息,远视频可采取检测人员佩戴执法仪等方式,全程连续记录检测空间等检测信息(宜采用支架固定等方式确保视频记录的稳定性)。对实验室内分析检测的影像,每一检测参数均应检前检后举牌告示;人工检测操作阶段应通过距离操作台或检测仪器2-3米的近视频正面或侧面记录检测过程;设备自动分析检测阶段近视频记录放样和举牌等信息后,可通过远视频记录自动检测分析过程,但需体现设备是否处于运行状态。

2、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现场见证检测工作。检测前要对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方案进行审核,检测时要核对方案中的人员、设备、检测部位、检测关键点等是否落实到位。见证人员应主动、规范地配合检测过程影像记录,至少要在整个检测工作的检前检后举牌和检测关键点等环节通过检测过程影像记录见证工作。对检测影像资料中未体现见证人员见证工作的检测报告,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强化专项检查。落实检测影像留存制度,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依托检测行业专家库和检测监管平台,以企业提交影像等相关资料为主要抽查方式,确有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同时注重日常监督,在工程质量日常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时同步开展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核查。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严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加强工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管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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