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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24-0002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省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0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建质安函〔2024〕76号 有效性 有效
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8 15:49:22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决定在我省启用全国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24年2月4日起,全省范围内新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各地不可再制发纸质版证书(或原有电子证书),此前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或原有电子证书)继续有效。

二、实施内容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将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C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使用全国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样板。全省申报用户应统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统一登录“浙建资质审批监管系统”进行审批。申报用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审批通过后的电子证照。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全国统一电子证照重要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子证照的撤销、注销、失效及变更等业务办理。

(二)要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维护,完善审批流程和审批人员配置。要组织审批人员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审批系统的操作方法。

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厅质安处吴邱晨,81050845;厅信息中心金磊81050916;技术支持电话:85216767。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样板.pdf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企业用户申报手册及申报填写内容.zip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