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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过程影像资料专项检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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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57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浙建质安发〔2023〕153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的通知(试行)》(温住建发〔2023〕4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现将开展2024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承接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检测合同、见证核样、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的记录与留存等是否规范。(检查表见附件1)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区县级主管部门检查和市级主管部门督查的方式。具体安排如下: 1、企业自查:建立企业常态化自查机制,按照上述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通知自查表(附件1)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自查台账。 2、区县级主管部门检查:按照每季度一检查的频次,每次专项检查要求辖区内检测机构全覆盖和承接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辖区外检测机构不少于5家,并于3月、5月、8月、11月上旬将本季度检查汇总表(附件2),通过浙政钉发送至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检测管理科(联系人:叶萌萌,联系电话:057756579288)。 3、市级主管部门督查:市住建局在区县检查基础上组织开展每季度一督查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和市工程质量检测协会推荐的专家组成督查小组,督查区县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并采取实地与影像相结合形式随机抽查检测机构或专项检测报告。 四、工作要求 1、各检测机构要认真汇总梳理2023年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自我对照,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检测机构和承接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辖区外检测机构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不折不扣做好本年度专项检查工作,工程质量日常监督抽查检测报告时,同步检查检测过程影像资料(含见证送样收样等环节影像,抽查情况纳入附件2汇总上报)。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3、市级督查组要及时汇总梳理督查发现的问题,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下发《整改督办单》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并跟踪指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逐条落实整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整改督办、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住建部门,市住建局将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视情况予以扣分。 附件:1.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检查(自查)表 2.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检查汇总表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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