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4-00283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4〕6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雁荡山)住建(建设)局:
根据《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发〔2024〕24号)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 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金压力,激发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发〔2024〕24号)相关规定,制定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制度实施细则。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定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是银行(担保人)为建设单位(被担保人)开立的一种书面担保。开立银行在保函有效期内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承担保证责任,即按照见索即付的要求,将未交资金直接赔付至项目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指定账户。
(二)适用范围。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物业项目,可以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应交未交的项目除外。
二、银行保函的开立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主体。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申请主体(被担保人)应当是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银行资质。开立保函的银行应当是在温州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商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一经开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作为保证人应严格履行保证责任。
(三)受益人。管理机构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的受益人。
(四)有效期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可根据项目交付时间,自行选择开立保函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银行保函的办理步骤
(一)提交申请。申请主体可通过温州市智慧物业公众服务平台(https://wzlj.wzzjis.com)填写《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交存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函业务申请。
(二)签订协议。经核准使用银行保函的物业项目,由管理机构与申请主体签订《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附件2)。
(三)保函开立。根据前述《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申请主体向银行申请开立《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见索即付保函》(附件3)。
(四)审核保函。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主体提交的《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见索即付保函》后,应对保函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应向申请主体出具收执凭证。
四、银行保函的核减、赔付和失效原则
(一)核减原则。申请主体可根据实际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定期向管理机构申请核减保函金额。管理机构在收到核减申请后,应核实已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向银行发出《保函金额核减通知书》(附件4)。银行根据管理机构发出的《保函金额核减通知书》,对保函金额进行核减,并开立保函修改件,无需回收原保函。
(二)赔付原则。申请主体在保函有效期内未按规定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且保函即将失效(失效前1个月)的,管理机构应向银行发出《保函索赔通知书》(附件5)并随附银行保函正本。银行在收到管理机构的索赔通知后,应按照保函的见索即付条款,无条件地将未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赔付至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
(三)失效原则。索赔金额以担保金额为限。索赔金额达到担保金额的,保函自动失效。保函的失效时间以受益人出具的《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附件6)为准,但不得迟于保函载明的最终失效时间。
五、其它要求
(一)申请主体应当采用本细则提供的的通用格式和内容向银行开立保函。申请主体向银行开立的保函确需对示范文本进行调整的,应确保保函的担保内容在实质上满足《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得损害受益人的权利。否则,受益人可以拒绝接受。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