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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4年第四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检查结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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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管,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57号令)、《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的通知(试行)》(温住建发〔2023〕43号)等文件要求,11月份,我局组织开展了2024年第四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重点为合同检测费相对偏低的工程检测项目和今年尚未检查的检测机构,依托各类信息平台和我市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抽取了27家检测机构的相关检测报告。检查内容为检测报告涉及的检测合同、检测影像、检测见证和检测操作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检查情况看,部分检测机构对以往我局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检查结果通知认识不到位,未有效地开展自查自纠并落实通知中提出的下步要求。本次检测共下发整改通知单31份、执法建议书4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检测机构未有效落实今年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检查结果通知对现场类检测项目检测过程影像记录的要求。如远视频未全程连续实时记录,近视频记录信息不完整,信息展示环节不到位,未记录见证人员工作痕迹,制样、状态调节和检测引用参数数据的检测视频记录不完整等。 (二)部分检测机构未有效开展自查自纠,仍存在一些以往发现的问题。如检测合同未采用省建设厅版本,参数授权未经检测人员确认,样品管理和符合性审核不规范,2名检测人员未协同工作或脱岗,原始记录不完整不及时,检测报告编号和注册人员签章管理不到位,检后样品状态观察和描述不严谨,地基基础静载试验时对反力装置支墩处地基承载力未做核算、基准装置间距和刚度不足,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未做原因分析、记录与报告等。 (三)部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见证职责落实不到位。如见证取样和现场见证检测流于形式或敷衍了事,对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履职不到位的行为未及时要求整改。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术应用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问题: 1、检测报告对第一次检测出现沉降数值过大立即重做的检测过程未作叙述并未作原因分析。 2、检测报告对沉降数值突变现象未作原因分析。 3、检测报告对检测原始记录的卸载沉降数值进行调整,未作原因分析。 案例二,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问题: 1、3#测试点电子检测原始卸载数据与检测报告不符。 2、3#测试点109kN和125kN两级位移未达到稳定,直接进入下一级测试。 3、2#、3#测试点未提供检测过程近视角影像资料。 案例三,浙江瑞诚检测有限公司主要问题: 1、提供的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未按温住建发〔2023〕43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记录,并无法溯源检测活动全过程。 2、原始记录和检测影像资料两者所体现的设备检测方式存在差异。 案例四,浙江天然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主要问题: 基桩静载检测未严格按规范开展检测活动。 四、处理意见 1、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下发执法建议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存在其他问题的检测机构予以整改处理;对温州泰瑞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已于2024年11月28日起自行暂停开展检测业务。 2、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整改通知单要求,对检测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本次检查下发执法建议书的检测机构要实施重点监管。 五、下步要求 1、各检测机构要认真学习我市历次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检查结果通知,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技术;要结合温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编制的温州市建设工程检测过程影像指南,完善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的溯源性。 2、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5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质安发〔2023〕153 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的通知(试行)》(温住建发〔2023〕4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见证员、取样员和资料员等人员的行为管理,切实规范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行为。 3、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持续高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切实加强工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管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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