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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24-0025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11-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住建发〔2024〕56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评价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8 17:29:07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评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42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评价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创精品工程,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瓯江杯”)的评价对象为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交通、水利等行业工程项目的优质工程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是我市对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最高评价,工程质量达到我市同时期先进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鼓励支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以及采用智能建造技术工程项目参评“瓯江杯”。

第四条 “瓯江杯”在企业自愿申报、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开展评价认定,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瓯江杯”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 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全市(不含泰顺、文成)公建及工业项目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泰顺、文成两县建筑面积在3000 m2以上。

2.15000m2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及工业群体建筑;15000m2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6000m2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5000m2以上的别墅区;500m2以上的仿古建筑或工程造价600万元以上的重点保护古建筑以及园林古建筑修缮工程。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群体项目或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的单体项目。

4.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且配套设施齐全。

5.2000 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6.装配式建筑工程单体3000m2及以上、小区10000m2以上。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工程合同造价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隧道、桥梁、道路、管道、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自来水增压泵站、垃圾处理场、城市广场、城市停车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规模的电力工程。

(四)园林绿化工程

绿化面积在8000m2(含)以上且工程造价600万元以上,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少于30%,公园绿地率不少于65%。 

(五)面积或规模偏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的工程项目,其面积或规模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为标准,不得人为地任意分割或合并,以确保工程结构的连续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七条 “瓯江杯”应由工程的总承包或主要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当有多个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信息存在两家以上(含两家)主要承建单位的,宜采取联合方式申报。

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作为参建单位参与申报,但总数不得超过三家,参建单位的申报资料由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八条 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在工业建设工程中,应是承建主厂房和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参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签订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应是完成建安工程造价占工程总造价的10%以上或造价200万以上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后三个月内,由申报单位向工程属地质量管理机构提出创优计划,并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登记。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文件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规范要求,积极落实海绵城市设计理念,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建筑节能施工及相应的系统节能检测,完成海绵设施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规定标准。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具有创新提高;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必须进行检测达标;饮用水管道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四)工程于申报当年6月30日之前两年内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且用户反映良好。

(五)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具有市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被评定为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优良及以上等级,其他专业工程应达到同等管理水平。

(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获得温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包括钢结构)评价,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应达到温州市“优秀园林工程”以上水平。

(七)住宅小区、群体工程的绿化、道路及室外工程已按小区规划基本形成。

(八)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较高,高质量完成温州市智能建造示范(试点)工程项目创建;积极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中的5项以上;获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项目、浙江省及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试点项目、各级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列入观摩的工程、在施工中形成市级以上工法、应用BIM技术、有效落实海绵城市设计指标、积极开展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九)符合市政府、市住建局关于智能建造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

(十)园林绿化工程中按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可不做相关资料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参评:

(一)工程项目未申报纳入创优计划;

(二)严重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且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三)工程建设中存在腐败行为;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等级质量事故;

(五)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一人及以上建筑施工领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或劣质建筑材料;

(七)地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外墙面、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水;

(八)屋面、地下室面层严重壳裂、污染;

(九)外墙粉刷粗糙、裂缝、不平整、分隔线条不平直等感观质量差的;

(八)建筑工程公共部位(室内大厅、楼梯间及消防前室,室外散水、出入通道等)未装饰装修。未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公建及工业建筑、室内地坪未完成找平且未入住的住宅;

(九)往年已申报参评“瓯江杯”落选或被否决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区或行业优质工程中择优推荐。

推荐单位应对推荐工程申报条件符合性、资料完整性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对,重点核查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要求

(一)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优质工程)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材料;

(三)竣工验收备案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四)施工合同证明材料;

(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海绵设施质量验收记录一览表证明材料;

(六)县(市、区)级优质工程水平证明材料;

(七)温州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价证明材料;

(八)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筑工地证明材料;

(九)工程建设情况的介绍材料;

(十)工程建筑施工图的(总)平面、立面、剖面图;

(十一)工程亮点照片;

(十二)体现示范工程、推广项目、智能建造场景应用、质量管理(QC)活动、开展观摩会或工程质量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成立“瓯江杯”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并组建现场质量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评价组”),人员由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组成。

评委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评价工作,制定评价办法,召开评审会议,听取评价组汇报,评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审定优质工程评价结果等工作。

评价组负责审核“瓯江杯”申报材料,开展现场质量评价,汇总形成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等工作。

第十五条 评价组人员从专家库中抽取,市住建局负责“瓯江杯”评价专家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建筑业联合会和市级有关行业协会协助负责优质工程的日常指导工作,开展创优研讨和现场全过程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瓯江杯”评价组工作程序:

(一)听取主承建单位关于工程质量创优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和物业单位关于工程质量评价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监管情况的汇报;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五)抽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六)依据现行相关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价,并对参建单位施工质量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瓯江杯”评价认定程序:

(一)听取评价组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情况和现场质量评价情况汇报;

(二)对参评工程进行评议;

(三)实到评审委员进行实名投票表决;

(四)宣布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的工程名单;

(五)对拟评定为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六)由市住建局发文公布评价认定结果。


第五章 评价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到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价、审查人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坚持标准,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客观评价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审阅相关技术资料。不得接收申报单位的礼品、礼券,不得参与申报单位安排的高档娱乐活动。

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相关评价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经评价认定为优质工程,获得“瓯江杯”称号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不符合本评价办法或出现异常不均匀沉降,结构性开裂,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核实,取消该项目优质工程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