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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温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14 10:42:56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全市各有关单位、人员:

根据温州市住建局《转发<关于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开展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内容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挂证”整治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11月前)

自查自纠阶段,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11月30日前,各相关单位应对聘用的全部注册人员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附件1)至各属地主管部门。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

本市将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调查核实排查出的问题后,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要求,对问题单位和问题人员严肃处理。

三、六类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情形

根据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保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它情形。

对于符合以上六类情形的人员,各有关单位、企业请将名单及佐证材料发送至邮箱wzsjzscglzz@163.com。


各属地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报送途径及“挂证”举报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2.联系方式及报送途径

3.支付宝操作“住房公积金”无多地缴纳证明操作

 

 

温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总站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1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xlsx

附件2 联系方式及报送途径.doc

附件3支付宝操作“住房公积金”无多地缴纳证明操作.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