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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王银法、陈秀珠房屋的补偿决定
发布日期:2023-09-28 09:22:21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波,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王银法,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徐岙路28号

被征收人:陈秀珠,女,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徐岙路28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大南片区(丰收新村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19〕30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王银法、陈秀珠共有房屋坐落于得胜路2-17号,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被征收人至今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王银法、陈秀珠有房屋坐落于得胜路2-17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地址为:得胜路2-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地址为:得胜路2-17#;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显示地址为:鹿城区德胜路2弄17号)。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温国用(96)字第6629号],权利性质为划拨;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286305号),设计用途居住,建筑面积12.11平方米。经2021浙0304民初6183号、2022浙03民终6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有未登记建筑面积47.69平方米,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温鹿综法限拆字[2022]第018-2001号)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故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该房屋符合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的建筑面积共计12.11平方米。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3年6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征收人王银法、陈秀珠公告送达《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 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王银法提出: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并要求“原地安置”,而非里垟新建社区(金玉良苑)。2.被征收房屋旁公厕应一并予以补偿安置。3.未经登记建筑均要予以补偿安置。

本机关认为:1.根据《鹿城区大南片区(丰收新村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产权调换安排在里垟新建社区(金玉良苑)。故要求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诉求予以认可,但“原地安置”的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2.根据《关于丰收住宅区房价的批复》(温价〔1990〕123 号)可见,丰收住宅区不带劳力房价为425元/平方米,带劳力房价为39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以4722.9元价格购买取得12.11平方米公厕管理房,其购房单价为 390元/平方米,与上述批复内容相符。其次,被征收人提供的公厕维修收款收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公厕享有权属。而且,关于公厕的权属争议,已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浙0302行初435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浙03行终796号]审理查明。故该项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3.未登记建筑面积47.69平方米,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温鹿综法限拆字[2022]第018-2001号)并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故该相关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鹿城区大南片区(丰收新村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本机关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因征收补偿周期跨越较大,相应房地产市场价格已发生变化,为实现公平补偿,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以2023年2月21日作为价值时点予以补偿安置。1.被征收房屋评估情况。经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236860元。其中装饰装修及附属物因被征收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察,补偿金额暂未确定,待依法实施执行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补充确定。2.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情况。经温州百佳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里垟新建社区(金玉良苑)市场评估比准价为18500元/平方米。

三、产权调换地点及面积

1.产权调换地点为里垟新建社区(金玉良苑)现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根据《鹿城区大南片区<丰收新村片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地块住宅安置方案<安置里垟新建社区B-11a地块>》,金玉良苑安置房房源最小套型为建筑面积70平方米)。

2.产权调换房屋定位时,先由“并列第一”搬迁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再根据顺序号先后依次定位;“并列第一”搬迁的被征收人定位完毕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被征收人再根据各自腾空房屋先后顺序依次定位房源。

四、产权调换差价结算

1.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为236860元。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比准价为18500元/平方米(层次、朝向差价率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再按实调整)。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为1295000元。

3.因套型设计原因,产权调换房屋套型面积超出被搬迁房屋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2023年2月21日产权调换房屋里垟新建社区(金玉良苑)市场评估比准价的60%(上限6000元/平方米,下限4200元/平方米)计价;即6000元/平方米,其余超出部分面积均按产权调换房屋里垟新建社区(金玉良苑)市场评估比准价18500元/平方米计价。

4.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应缴购房款):1295000-236860-(18500-6000)*10=933140元(层次、朝向差价率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再按实调整)。

五、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费

1.如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自房屋所有人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2.11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按25元/平方米·月计算。后续如有调整,则以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2.如需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房屋所有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六、搬迁费

符合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关于住宅建筑的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12.11平方米,搬迁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故以1000元计。回迁时再支付一次。

七、腾空期限及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交付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可凭本补偿决定前往实施单位大南街道办事处办理产权调换相关手续。

八、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