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3-00178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激发房地产市场主体活力,全力助推我市营商环境大提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试行方案。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作为其在住宅物业保修期内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保修义务的一种工程质量保证函,银行作为保证人向物业项目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开立的书面担保。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两类物业项目,可以试行银行保函方式置换或交存保修金。
(一)已交存物业保修金的住宅物业项目可以用银行保函置换其原缴纳的物业保修金,但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或者未按规定补足的,或者保修期剩余不足1年的除外。
(二)尚未交存保修金的物业项目可用银行保函代替履行义务,但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应交未交的项目除外。
二、银行保函的开立条件和要求
(一)管理机构为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
(二)开具保函的银行应当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开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
(三)对于同一物业项目,可根据项目保修期限不同,开立多笔到期日不同的银行保函,但同一项目银行保函开立金额加总不超过应交存保修金总额,保函的到期日不早于项目保修金的到期日。
(四)对于同一物业项目,开具的所有银行保函总额不足应交存保修金总额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保修金形式向管理机构交存剩余部分金额。
(五)对于同一物业项目,可根据项目多家上级控股公司占股比例由上级控股公司分别开具银行保函,发生索赔的按占股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银行保函的申请和办理步骤
(一)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在向银行提出保函开立申请之前,应当先向管理机构提交《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置换(交存)登记表》。
(二)核准使用银行保函的住宅物业项目,管理机构与保函申请单位签订《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附件1)。
(三)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根据与管理机构签订的《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使用协议》,向银行申请开立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
(四)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提交的《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附件2)后,应对保函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审核通过,管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出具收执凭证。如审核未通过,管理机构应说明理由。
(五)银行保函置换原已交存保修金的,管理机构在出具收执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银行保函担保金额同等额度的保修金。
四、银行保函的赔付和失效原则
(一)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内,担保银行应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索赔通知书》(附件3)后 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索赔通知书》确定的索赔金额足额存入受益人指定的保修金专用账户,无需受益人出具任何证明。
(二)索赔金额以担保金额为限。索赔金额少于担保金额的,保函额度按索赔金额作相应减少;累计索赔金额达到担保金额的,保函自动失效。
(三)保函的失效时间以受益人出具的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附件4)为准,但不得迟于保函载明的最终失效时间。
(四)管理机构出具保函收执凭证后,物业项目6个月内无法完成竣工备案的,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应当退回保函收执凭证。收执凭证退回5个工作日内,受益人出具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保函失效。
五、银行保函的格式和其它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应当采用本方案提供的《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的通用格式和内容向银行开立保函。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控股公司向银行开立的保函确需对示范文本进行调整的,要确保保函的担保内容在实质上满足《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银行保函》的要求,不得损害受益人的权利。否则,受益人可以拒绝接受。
(二)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为两年。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