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3-00166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3〕54号 |
各县(市、区)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外运处置规范化、精细化,落实我市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以下简称各类工程)“方改吨”计量模式及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称重设备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城管发〔2023〕8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渣治办〔2023〕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
(一)自本通知发布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存在渣土泥浆外运需求的打桩挖土阶段各类在建工程应于9月30日前完成车辆称重设备安装及联网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起,所有新开工存在渣土泥浆外运需求的打桩挖土阶段各类工程应在外运工作开展前完成车辆称重设备安装及联网工作。
(三)存在因施工现场场地限制、打桩挖土阶段即将结束等特殊因素无法安装车辆称重设备的各类工程,应在外运工作开展前提交《温州市建筑工程车辆称重设备免安装申请确认表》(附件1)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属地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由属地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抄告至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处置整治工作专班留档。免安装申请通过后,各工程项目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四)在施工过程中因打桩作业、挖土作业涉及地磅安装区域等特殊因素需要中途拆除车辆称重设备的各类工程,应在拆除前提交《温州市建设工程车辆称重设备拆除申请确认表》(附件2)至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属地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由建设项目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抄告至建筑渣土泥浆消纳处置整治工作专班留档。申请确认完成后,相关单位方可拆除车辆称重设备。
二、安装及联网要求
(一)车辆称重设备量程应不小于50吨,长度不小于9米,并配置号牌识别设备和监控设施。
(二)车辆称重设备联网应符合《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物联网设备技术对接规范》(附件3)。
(三)各类工程项目车辆称重设备安装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地面稳固性、车辆过磅路径、回转半径等因素,保证车辆过磅安全。
(四)称重设备需要经有资质的单位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其他要求
各地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地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文件要求安装范围内的在建工程、新开工工程完成车辆称重设备安装及联网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落实车辆称重设备联网工作。同时,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跟进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设备安装情况,建立健全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建筑工程建筑垃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络人:李畅,88824595;
市交通运输局联络人:陈海鹏,86717877;
市水利局联络人:金武凯,15258031121;
市农业农村局联络人:施希琛,1836776890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络人:杨幼蒙,89890181;
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开发单位联络人:魏海俊,13372542917。
附件:1.温州市建设工程车辆称重设备免安装申请确认表.wps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水利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