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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发布日期:2023-06-27 15:57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实施意见》和省委数字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领域关于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要求,提升全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试行一年的基础上,修订并印发了《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温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全程参与《导则》的起草和修订工作,中心业务分管负责人为《导则》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导则》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准入管理、配给管理和配后管理。《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并基于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统一规范要求,对公租房保障准入审核要件、内容标准、审核流程及配给管理、配后管理等提出若干指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公租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实施,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企业公租房)可参照《导则》执行。《导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规范筹集建设,落实基本要求。公租房房源筹集包括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求情况、租金水平和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规模,纳入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加以实施。公租房的新建、改建、装修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标准规定。同时对公租房的面积进行了指导,成套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到60㎡为主,根据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针对多孩家庭,可适当筹集户型面积较大的公租房房源。

二是分类合理确定,统筹实施保障。《导则》指出公租房保障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保障工作。公租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对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其中,对城镇住房救助家庭依申请做到及时保障、应保尽保,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

三是优化办事流程,指导后续管理。《导则》对公租房保障申请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和指导,申请可采取浙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网上申请、“线下申请”等方式,整个流程包括受理、审核、公示、送达等过程,并对各环节办理时限进行了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优化和设置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导则》还对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办理入住、退房、租金收缴、房屋管理、日常维护和档案管理等配后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对我市公租房保障工作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