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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的通知(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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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住建发〔2023〕43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 资料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确保检测过程、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结合我市现状,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行为 检测机构作为检测过程、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的第一责任人,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建立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的记录与留存制度。 1、影像记录范围:为工程质量验收提供检测报告的检测活动(含收样、采样、制样、养护、烘干、堆载、设备安装等),需遵守本通知规定。 2、影像记录要求:影像资料应以视频为主、照片为辅,应保证记录真实、清晰、连续、画面与过程完整,并能体现出检测人员(见证检测项目还需见证员)、试件状态、试件编号、试件流转、试件存放、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痕迹、检测操作等具体活动信息,不得篡改影像资料、内嵌信息和后期恶意处理等,应确保试件始终处于视频记录中和检测活动全过程可完整溯源(影像设备具备像素不低于200万的CMOS传感器;可输出200万(1920×1080)@30fps)。 视频应通过远近双视角同时记录检测活动全过程,远视角视频记录检测员和试件在试验室或检测设备或工程现场的空间活动情况,试验室内远视角视频应24小时不间断监控,近视角视频记录检测员在检测设备或工作台或工程现场构件上的详细活动情况。 近视角视频应按每个试件编号和每项检测活动分别采取检前检后检测人员(见证检测项目还需见证员)、试件状态、检测痕迹等信息展示和试件编号、检测项目、检测始毕等信息举牌(口述)报告的形式记录。如事例一混凝土试块抗压检测,可分试件尺寸形状和力学两项不连续检测活动,每项检测活动开始和结束时,均要将检测人员、试件状态及其编号在近视角摄像头前展示,并举牌(口述)报告试件编号、检测项目、检测开始或检测完毕等信息。事例二现场混凝土构件强度回弹检测,可将强度检测和碳化检测合并一项连续检测活动,需在检测前在构件实体上标注轴线、编号等信息,并用近视角摄像头记录轴线和检测人员、见证员、检测痕迹等信息,同时举牌(口述)报告构件轴线编号、检测项目、检测始毕等信息。 3、影像审核要求:检测机构最高负责人应书面任命检测报告审核人员或批准人员在审核或批准报告时对此次检测活动(含收样影像资料)的影像资料一并进行审核。 4、影像留存要求:相关视频影像资料(含收样影像资料)的留存期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如其未明确规定的,留存期不应少于6个月。 二、进一步加强见证送样核样制度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见证送样工作,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见证核样工作。检测机构收样时,应核对见证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影像记录试样状态、标识、封志、见证人员、见证人员身份证、委托编号和收样核样过程等情况,并与检测监管系统中信息进行核对。检测机构不得接受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核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试样,对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制 建设单位应充分运用资格审查、合同约定、方案审查、见证检测、查阅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等措施,对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动态管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对检测计划和检测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工作,检查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在工程监督计划中确定检测过程影像资料抽查项目和数量等内容,加强对工程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管理。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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