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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3-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深化工程建设“全链管”应用
优化工程验收流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7 16:39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数字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行“互联网+监管”,深化工程建设“全链管”应用(以下简称“全链管”),优化工程验收流程,助力推进我市智能建造工作,我局对工程建设“全链管”系统进行了优化迭代,系统的便利性和稳定性有效提升,增加了问题在线审核纠正、自动生成桩基及基础和主体工程过程验收资料、监管部门在线检查和验收管理等功能,前期上线试运行效果良好,将全面推广应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方建设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使用“全链管”系统进行施工管理,系统内施工档案和验收资料可以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和过程结算依据。

(二)施工单位应组织工程现场工作人员学习“全链管”系统应用,督促深化应用,在施工过程中全面及时记录各类工程信息,包括项目信息、各类人员登记、材料收货、施工生产登记、检测管理和验收等,进行在线管理,做好系统的日常应用,实现对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内容的实时掌控,并为各阶段验收提供数据支撑。对于系统生成的施工过程异常预警信息,应根据轻微、中等、严重的分类,按系统流程开展整改。桩基工程、基础和主体等分部工程完工后,以系统内现有资料和数据为依据,生成相应分部工程的数字化施工质量报告及其他过程验收资料,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验收。

(三)监理单位应督促现场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使用系统进行施工管理,监理人员按照系统流程对施工单位报送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系统生成的施工过程异常预警信息的整改,及时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中等、严重类异常预警整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完整。

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任

(一)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落实“全链管”系统应用责任,并使用系统相关功能辅助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和监督,在系统中及时审核建设主体上报的严重类异常预警整改信息,处理工程相关其他问题。

(二)桩基工程分部验收监督时,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实地验收前登录系统,审核施工单位在系统生成的施工质量报告及其他过程验收资料,不再要求施工单位线下提供其他纸质验收资料。审核时,应按系统生成施工质量报告的清单要求,核查桩基工程的材料报验、施工质量、检测统计、桩位偏差等验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发现资料缺失的或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通过验收。

(三)基础和主体工程分部验收监督时,属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实地验收前登录系统,审核施工单位在系统生成的基础和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报告及其他过程验收资料,按系统生成施工质量报告的清单要求,审核基础和主体工程分部的材料报验、施工质量、检测统计等验收资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对于系统已有的验收资料,不再要求线下另行提供,其他验收资料由施工单位在现场保存备查,无须事前报送审核,主管部门在工程实体现场检查时按需抽查。发现系统资料缺失的或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方可通过验收。

三、应用“全链管”系统优化验收工作阶段安排

(一)桩基工程分部

自发文之日起,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桩基工程分部,均按上述要求全面应用“全链管”系统结合工程实体现场检查进行验收。

(二)基础和主体分部

1、试点阶段(2023年6月-10月底):每个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各选1-3个项目,按上述要求,试点应用“全链管”系统进行验收。

2、全面推广阶段(2023年11月起),全市所有自2023年11月1日起开始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按上述要求应用“全链管”系统结合工程实体现场检查进行验收。桩基工程验收时间可以作为执行节点参考。

各地住建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质安管理总站、软件开发单位反馈。

附件:桩基施工风险项分类及定义、处理流程(试行).pdf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