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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3-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住建发〔2023〕71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工作优化提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7 10:14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建设局、建设处)、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广旅局、卫健局、体育局、消防救援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助推我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打造中小微企业友好城市,支持养老托育服务等民生产业健康发展,充分盘活利用存量房屋资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最新精神,现就推进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优化提效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优化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申请要件

(一)对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含内外装饰装修、用途改变等,以下简称“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等事项时,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中关于申请要件的规定,除附件负面清单所规定的情形以外,申请材料和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的,均应予以受理,不应额外要求提供其他申请要件。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27条规定,并参照原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消防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公消〔2017〕31号)文件精神,建设单位申请除住宅以外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时,可不提供改变使用性质或者功能用途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既有建筑已经办理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未开展改造且未改变用途,仅使用者变更或企业名称变化的,以及地名、门牌号改变但实际地址未变的,不重复办理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企业可以提供未开展改建的承诺书、原消防验收或备案文书等材料,直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老服务机构、托幼托育机构、医疗机构、金融机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各类机构审批备案及执业登记手续。

二、开展小微改建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

(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告知承诺制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精神,对于其他建设工程中建筑面积在300㎡以下(不含)的人员密集场所(200㎡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除外)和1000㎡以下(不含)的非人员密集场所改建工程(以下简称“小微改建工程”)可实施消防备案告知承诺制,实施告知承诺制申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含消防查验)合格后将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等资料上传告知承诺制小微工程消防报备抽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存档,接受事中事后监管抽查。上传存档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利用该小微改建工程场所举办日间照料养老服务机构、托幼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医疗机构、金融机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机构的审批备案及执业登记手续。属地住建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对报备系统内存档的小微改建工程场地开展消防安全抽查,联合抽查结果可作为机构设立审批备案及执业登记的依据。

(二)建设单位应实名在报备系统上传的项目材料包括场所的承诺书、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消防的竣工图等。其中,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小微改建工程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小微改建工程告知承诺基本情况表》,应填写并承诺场所及设施的消防安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使用村民或居民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或公益事业的,还应委托专业机构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报告应证明整体建筑安全性在B级及以上,并提供属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同意相应用途的合法证明材料,在鉴定后进行改建的,鉴定机构应再到现场核查原主体承重结构有无改变、改建工程是否影响原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安全,并在鉴定报告上签章注明核查结论;涉及消防的竣工图至少应包括建筑平面图、安全疏散图、消防设施的系统图和平面布置图等,图纸可非蓝图,但应和施工图同比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在竣工图上签章,注明已确认和工程真实情况相符;设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火灾探测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的,还需提供与现状相符的有效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上材料齐全的,属地住建部门在报备系统中确认存档,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建设单位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以上机构时,提交承诺书及基本情况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核查场所消防安全信息时登录报备系统查询,发现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并告知属地住建部门。流程参见附件。招收的学员在室外(户外)开展体育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不需要提供消防证明材料。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

(一)小微改建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和相关建设主体不得进行虚假承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得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或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故意划分为若干小微改建工程,不得将已经发生改造的场所作为未改造场所申报,以规避办理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将其申报项目列为必查对象,且拒绝该单位再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二)各地住建部门、消防救援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应相互协作,信息共享,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各地住建部门应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机构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需要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救援部门应积极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市住建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类机构的场所设施消防安全条件和检查要点,指导检查工作。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根据各自相应审批监管要求,选择在审批事中或事后环节邀请住建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等参与消防监管。事中环节监管时,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联合检查,住建部门分工对场所设施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抽查指导;事后环节监管时,由住建部门每月组织对报备系统内新设立机构的场所设施消防安全条件进行事后抽查,抽中的项目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进行联合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检查事项时应纳入联合检查。抽取比例应不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住建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比例。涉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检查,应提前邀请消防救援部门提供指导服务。

(四)住建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在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小微改建工程监管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依法责令整改,情形严重应要求停止使用,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一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消防安全隐患严重仍然使用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直至于取消机构资格;对于工业园区、工业厂房和仓库的改建工程,应及时抄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经信部门,要求督促整改;对于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应抄告属地乡镇街道。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执行。各地人民政府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本文件中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含义同《消防法》第73条规定。

附件:1.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负面清单.wps

2.各类新设立社会机构场所信息汇总表.wps

3.告知承诺制小微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承诺书.wps

4.小微改建工程消防告知承诺基本情况表.wps

5.小微改建工程告知承诺制消防申报和抽查流程图.wps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科技局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温州市体育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