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3-00221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3〕77号 |
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住建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利用非居住用地和非居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非居住用地和非居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分类标准执行。其中,装表到户的用户执行居民“一户一表”价格,合表计量的用电、用水用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和水价;用气用户按非居民用户执行的居民价格收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户不具备独立计量条件(一户一表或合表)的,不可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电价格。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项目名单由各地住建局汇总,并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进入、退出情况,定期提供给水、电、气市政公用企业及相关部门。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身份证明、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水、电、气市政公用企业的营业厅或线上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保障性租赁住房用电价格按居民分类标准执行操作指引.wps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价格按居民分类标准执行操作指引.wps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