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3-0021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3〕73号 |
各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统筹配售办法(试行)》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统筹配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市、区两级人才住房统筹配售,完善人才住房供给匹配机制,依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温住建发〔202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筹配售,是指市本级人才住房房源向市本级和各区(含功能区,下同)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各区人才住房房源向本区域和市本级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
第三条 市、区两级按照房源归属分别组织实施人才住房统筹配售工作。
第四条 人才住房配售的资格审核、供后管理等工作由人才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对应的市、区两级人才办、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按照《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温住建发〔2023〕20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区两级人才住房统筹配售后,购房人于产权行政限制期限内发生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须按在温服务年限比例向配售房源归属的市、区住建部门退还享受的优惠折扣金额。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才住房房源分配、回购按市区配租配售人才住房房源分配方案执行。
第七条 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安排市本级、各区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各区应制定年度配售计划,向市委人才办和市住建局报备后,统筹实行错时配售。
第八条 市、区两级应建立人才住房房源台账,加强人才住房房源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得变更用途;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源用途的,须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