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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23-0020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成文日期 2023-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轮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督查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2 10:07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57号令),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工作质量,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全市第一轮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企业自查和区县级主管部门检查基础上,我局随机抽取受检对象,主要检查检测合同、见证核样、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的记录与留存等检测行为是否规范,重点检查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共督查10家检测机构,下发整改督办通知单9份、执法建议书1份。

从督查情况看,大部分受检检测机构按照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按照基本要求见证核样收样、记录与留存检测过程影像资料;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检测过程影像资料记录留存制度,未出具影像资料审核人员任命文件。

2、部分检测机构检测过程影像资料记录留存不规范,未清晰体现样品号、检测人员、见证员等信息,未有效落实影像资料审核工作,未规范记录留存检测全过程影像资料且影像资料管理混乱等。

3、部分检测机构核样收样程序不规范,未按照要求对样品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未按规定时间收样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4、个别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异常情况处置不规范,未派驻2名持证检测人员开展检测工作,未有效记录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异常处置情况。

5、个别检测机构存在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典型案例

案例:浙江浙文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

主要违规情况:

1、检测视频未体现样品号或检测部位,未体现见证员,现场检测视频无远视角、未完整录制检测全过程,未提供检测视频资料审核人任命书。

2、砂浆试块检测未测量试件尺寸。

3、砼试块角度、平整度有测量,但未记录数值。

4、道路工程压实度检测中,灌砂筒加量砂质量、试坑取出试样质量和部分试坑检测数值存在人为造假数值,部分报告未能提供检测视频。

5、抗渗检测中原始记录上记录数据与视频反映情况不一致,检测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检测巡视。

四、处理意见

1、基于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于今年9月1日刚实施的实际,部分检测机构对政策理解不深不透,导致未能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因此对本次督查发现未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问题的检测机构给予督办整改处理;对涉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整改督办通知单要求,对检测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本次检查下发执法建议书的检测机构要实施重点监管。我局还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下步要求

1、各检测机构要引以为戒、自我对照、自查自纠,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和行业自律性、提升机构专业技术水平、人员综合素质和检测视频质量。检测机构在核样和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无标识封志(砼试块标识以表面刻制三要素为标准,笔写、打磨机、加层等形式均属不合规)、无见证员陪同送样、样品存疑、现场检测无见证员见证等行为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监督管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2、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工程现场的材料见证取样送样和见证检测工作。取样试样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混凝土试块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工程进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44号)要求,在试块表面刻制制作时间、部位(编号)、强度等级信息。

3、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的通知(试行)》(温住建发〔2023〕43号)要求,结合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的抽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查处,确保检测过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工程质量得以有效提升。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