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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波,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杨松燕,女,汉族,1951年4月5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木杓巷17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作出《关于对鹿城区滨江片区(夏屋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温鹿政发〔2021〕59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杨松燕有房屋坐落于洪福路106号403室,属该项目征收范围。因被征收人至今未能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故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被征收人杨松燕有房屋坐落洪福路106号403室,持有温国用(2006)第1-114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利性质为批准拨用,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持有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213274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面积为49.73平方米,符合住宅用房补偿安置规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提出:一、对房屋产权调换地块不满意。二、面积价格差异太大。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鹿城区滨江片区(夏屋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三部分第三条之规定:产权调换房屋安排在D-03、D-10地块(期房)予以产权调换。或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在定向定价商品房、统筹安置房中选择可购房源,进行补偿安置。故被征收人对房屋产权调换地块不满意的主张,不予支持。二、根据《鹿城区滨江片区(夏屋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部分第二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未提起复核亦未申请鉴定,故被征收人认为面积价格差异太大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2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征收人杨松燕送达《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书面告知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补偿方式将由补偿决定确定。被征收人逾期未提出意见,且未选择补偿方式。
综上所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鹿城区滨江片区(夏屋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现区政府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经温州弘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为1004745元,其中装饰装修因被证人拒绝评估人员入户勘察,补偿金额暂未确定,待依法实施执行时,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费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49.73平方米,搬迁费标准15元/平方米,每户每次不低于1000元,故以1000元计。
四、临时安置费
符合住宅用房补偿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49.73平方米,临时安置费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一次性支付6个月,共计金额为7459.50元。
五、支付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签订协议的,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给付义务;选择货币补偿但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货币补偿款应专户存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可凭补偿决定前往实施单位申领货币补偿款。
六、腾空期限
被征收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验收。
七、房票相关
如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补偿决定与实施单位签订房票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的,视为未选择房票安置。
八、争议解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