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2-03397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2〕64号 |
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推动温州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21〕5号)要求,进一步做强做大我市的建筑业,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和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巩固建筑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结合扫黑除恶常态化管理要求和我市文明城市创建的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应用范畴
(一)评标办法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审办法时,按照下列项目规模设置信用评价分值。
房建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 市政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 房建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 市政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 评标标准信用分值 | |
技术标通过制 (5分) | 技术标打分制 (10分) | ||||
2亿及以上 | 5000万及以上 | 1亿及以上 | 2500万及以上 | A、B、C、D每级得分相差1分,E级0分。 | A、B、C、D每级得分相差1.5分,E级0分 |
6000万至2亿 | 2000万至5000万 | 3000万至1亿 | 1500万至2500万 | A、B、C、D每级得分相差0.5分,E级0分。 | A、B、C、D每级得分相差1分,E级0分。 |
6000万以下 | 2000万以下 | 3000万以下 | 1500万以下 | A、B、C、D每级得分相差0.3分,E级0分 | A、B、C、D每级得分相差0.5分,E级0分。 |
(二)信用评价结果在资格预审中的应用:1.直接采用投票方式确定入围单位的,得票相同时,应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2.采用评分方式确定入围单位的,应当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审办法,并按照下列项目规模设置信用评价分值。
房建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 市政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 房建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 市政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 | 资格预审评审标准 信用分值 |
2亿及以上 | 5000万及以上 | 1亿及以上 | 2500万及以上 | (总分20分) A、B、C、D每级得分相差2分,E级0分。 |
2亿以下 | 5000万以下 | 1亿以下 | 2500万以下 | (总分20分) A、B、C、D每级得分相差1分,E级0分。 |
备注:设计与施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以施工单位的信用分计分
二、规范资格预审招标项目
(一)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参照温州市现行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复杂的标准》的相关标准确定。
(二)全过程咨询服务宜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三、择优选定承包商
可将技术复杂类的项目(施工、工程总承包)列入实施“评定分离”招标的试点项目目录,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中标。
四、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因串通投标、扬尘、工程质量等被行政处罚的,有投标禁止期的,从其规定;没有投标禁止期的,近半年有发生上述行为的或近一年三次及以上投诉被驳回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里约定否决其投标。
五、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央地合作”试点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央企、市外优秀国有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其信用分可以按照分值高者计分。
六、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否决投标条款中增加要求:
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资质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最低要求(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查询)。具体规定如下:
(一)浙江省内企业以查询“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信息”-“注册人员”结果为准,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资质类别)资质(相应注册专业) 建造师不少于(按最低资质要求)人。
(二)浙江省外企业以查询“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结果为准,“企业信息”-“注册人员”为准,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资质相应专业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应当保持(投标资质类别) 资质(相应注册专业)建造师不少于(按最低资质要求)人。
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一)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信用评价结果A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信用评价结果B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减半缴纳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二)国有资金投资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采用过程结算的方式办理工程结算;
(三)鼓励合同工期在12个月及以上的工程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采用过程结算的方式办理工程结算。
八、其他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在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系统中公布;
(二)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文件于2022年8月1日施行,试用期为一年。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