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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22-0004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住建发〔2022〕23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修订印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06 16:48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市政建设管理中心、房管中心、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管理效能,保证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调查报告》、《关于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温汛办〔2022〕3号)、《省建设厅关于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对《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3日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

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指导和规范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做好台风、城市旱涝等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应急预案》等预案,结合我市住建系统实际和工作特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首要任务。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下同)、暴雨、大潮、洪涝、干旱等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重点

负责市本级在建工程及其附属临时设施设备、直管公房防台防汛抗旱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市本级公租房政府购买服务承接方做好防台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做好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危房居住人员的安全转移;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系统各有关部门做好在建工程及其附属临时设施设备、城乡危旧住房、征收拆迁工地、物业管理小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灾后重大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  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成员组成

市住建局设立局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局防指),在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市住建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及其抢险救灾工作。

局防指指挥长由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局长(总工、党组成员)担任。办公室、房管处、质安处、城建处、设计处、计财处、宣教处、市质安总站、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局防指成员。

局防指办公室设在质安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质安处、房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办公室、市质安总站、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局防指指挥中心设在市住建局7楼会议室,值班室设在706房间,值班室电话:89987171,传真:89987111。

2.1.2  局防指成员职责

1.局防指办(质安处):(1)承担局防指办日常工作。(2)及时向局防指领导报告市防指命令、指令,下达局防指领导的命令、指令并协调督促相关业务处室抓好落实。(3)督促建筑施工行业做好风险隐患摸排、灾中防抢救援、灾后对口技术支援等。(4)督促建筑施工行业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防抢宣传等工作。(5)监督指导各地按照《温州市极端天气在建建筑工地停工工作规程(试行)》(见附件)等文件要求做好房建和市政工程建筑工地极端天气期间的安全管理。(6)指导灾区做好在建工地排险抢险、应急加固、快速修复、人员转移疏散及项目停工、复工等工作。

2.局办公室:(1)负责接收、传达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文电、命(指)令。(2)负责联络局防指成员参加专题会议,协调各成员处室的应急工作。(3)汇总全市住建系统灾情信息及防抗救情况,草拟上报文电。(4)负责应急状态下局机关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5)负责制定值班制度、统筹安排全局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调配和后勤保障等。

3.局房管处:(1)指导、监督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物业服务小区地下停车库风险隐患点的摸排、加固排险、人员(车辆)撤转、应急能力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防抢宣传等防汛防台工作。(2)指导做好市级国有直管公房的防汛防台工作。(3)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物业服务小区灾前风险隐患摸排、灾中防抢救援、灾后对口技术支援等工作。

4.局城建处:(1)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城镇排涝设施能力建设。(2)指导各地做好城市内涝风险隐患点整治等工作。

5.局设计处:(1)对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2)指导灾区组织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快速修复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勘察设计技术指导和支援工作。(3)对接市减灾委,指导开展次生地质灾害预防。

6.局计财处:(1)协助落实防汛防台抗旱保障工作经费,统筹安排防灾、救灾资金。(2)协助做好灾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3)协助做好灾后救助资金的争取和安排落实等工作。

7.局宣教处:负责应急灾害舆情监测、行业防抗抢和灾后恢复重建动态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通报会相关工作。

8.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1)监督指导各地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地的安全管理。(2)指导各地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地风险隐患摸排、人员(车辆)撤转等工作。

9.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1)负责开展市本级房建和市政工程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2)负责收集汇总各地上报的工地灾情信息,指导灾后建设设施安全和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恢复。(3)协调组建可由市级调配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家、应急抢险队伍和设备力量,并根据局防指的调度,组织其投入抢险救灾。(4)配合局质安处开展相关工作。

10.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1)负责收集汇总各地上报的灾区城镇危房、农村危房、各类房屋和物业服务小区地下停车库灾情信息,指导各地做好灾后评估修复。(2)配合局房管处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处室(单位):在局防指统一领导指挥下,共同做好局防指布置的防汛防台抗旱防御各项工作。

2.2 各县(市、区)住建系统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职责

(1)在本级政府和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落实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防指要求,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涝台风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2)及时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隐患摸排和除险加固,加强装备、队伍、机制等防抗救能力建设。(3)负责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内涝数据在省城市内涝风险监测预警平台的归集核实工作。(4)加强对本地区行业灾情的监测、收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指和市住建局防指报告。(5)做好灾前预警、灾中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6)按规定做好应急信息报送工作。(7)加强对辖区内本行业防抗救工作的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本地区防抗救应急各项工作。(8)加强平时城市排涝能力建设,备足抢险救灾应急物资和设备,落实抢险队伍和应急预案。(9)编制符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2.3 市级防抗救专家

局防指按不同行业或专业类别设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由局房管处、城建处、村镇处、质安处、设计处等推荐并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在平时组织专家开展相应的防抗救专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应急响应期间,按局防指要求协调相关专家赴灾区指导做好防抗救、灾后恢复重建等。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管理,参照市防指应急救援专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1.1  风险摸排。每年汛期、台风季来临前,局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各项工作的检查,重点做好本辖区建筑工地、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等风险隐患的全面排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对应急抢险队的人员配备、物资和器械准备进行检查,确保保障到位。

3.1.2  应急演练。在汛期前,局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站组织应急抢险队针对易发的各类险情进行抢险救灾演练。

3.1.3  宣传培训。局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3.2  预警

3.2.1  监测预报。局防指建立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互动机制,及时了解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旱情等信息,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市防指和省建设厅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3.2.2  响应预警。局防指根据市防指和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的监测信息,通过文电和联络群组等方式,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预警,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3.2.3  响应分级。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和台风期间,各地住建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本行业开展会商研判,并将研判结论报局防指;局防指视情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综合各地会商研判情况形成整体风险识别和研判建议,按要求报市防指。

4.2 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局防指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重点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并向各地住建部门发送风险提示单。

4.3 风险管控

各地住建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市住建局防指。局防指指导协调各地加强风险管控,做好风险闭环管理。

5  应急响应行动和措施

5.1 应急响应行动

5.1.1  Ⅳ级响应行动

当收到市防指一般(Ⅳ级)事件响应预警时,由局防指副指挥长兼防指办主任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令,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办公室通过文电或联络群组等发出Ⅳ应急响应通知。视情组织召开防汛防台会商会议,制定应急值班表,落实值班室保障物资。

(2)局质安处组织开展市管工地安全防范检查,督促各地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防范检查,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基础信息更新填报,督促应急抢险队做好各项准备。汇总检查数据和工作信息。

(3)局房管处组织开展市管直管公房安全防范检查,督促各地危房改造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并汇总检查数据和工作信息。

(4)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督促各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拆迁工地安全防范检查,并汇总检查数据和工作信息。

(5)各地住建部门启动Ⅳ级响应行动,按本部门预案迅速落实各项查排、防、抗、救等应急措施。

(6)每日14:30,受灾地住建部门将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市住建局办公室,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7)如有受灾情况发生,局办公室于每日15:30前将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省建设厅防指办,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每日15时前汇总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行业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随时报告。

(8)各地住建部门24小时值班,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轮流值班,局防指成员均保持通讯畅通。

5.1.2  Ⅲ级响应

当收到市防指较大(Ⅲ级)事件响应预警时,由局防指副指挥长兼防指办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令,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办公室通过文电或联络群组等发出Ⅲ级应急响应通知。调整增加应急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室保障物资。及时组织召开由局防指副指挥长兼防指办主任主持的动员部署会,局防指办副主任和有关成员参加,按部署依职能做好行业应急响应指导。

(2)局质安处督促各地住建部门做好在建工地停工准备,同时做好住宿临时工棚内人员的转移准备。临江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视情提前转移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全地带。继续督促应急抢险队做好各项准备,抢险队负责人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汇总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

(3)局房管处督促各地住建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属地乡镇做好危房居住人员分类、梯次转移工作,防止回迁入住,开展物业服务小区防汛防台工作。并汇总转移人员数据和工作信息。

(4)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督促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协助属地街镇做好人员转移工作,防止回迁和流浪人员入住,并收集汇总转移人员数据和工作信息。

(5)各地住建部门启动Ⅲ级响应行动,按本部门预案迅速落实防抗救各项应急措施。

(6)我局市防指联络员进驻市防指(根据需要由局质安处和房管处协调人员进行轮换),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局防指工作。

(7)每日6:30、14:30,各地住建部门将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局办公室,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8)局办公室每日7:30、15:30前,汇总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省建设厅防指办,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每日7时、15时前汇总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行业信息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随时报告。

(9)各地住建部门24小时值班,按规定落实值班人员;局防指副指挥长轮流进岗带班,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带班安排处室人员轮流值班,局防指成员均保持通讯畅通。

5.1.3  Ⅱ级响应

当收到市防指重大(Ⅱ级)事件响应预警时,由局防指指挥长或受委托的副指挥长发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令,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办公室通过文电或联络群组等发出Ⅱ级应急响应令,拟发局防指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抗救工作的通知。调整增加应急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室保障物资。及时组织由局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召开的动员部署会,局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按部署依职能做好行业应急响应指导。

(2)局质安处督促各地住建部门和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做好住宿临时工棚内人员的转移工作,汇总转移人员数据和工作信息,在建工程一律停工,督促应急抢险队落实24小时人员值班。

(3)局房管处督促各地危房改造工作机构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属地街镇完成危房居住人员的转移工作,防止回迁入住。并汇总转移人员数据和工作信息。

(4)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督促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协助属地街镇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切实防止回迁和流浪人员入住,并汇总转移人员数据和工作信息。

(5)各地住建部门启动Ⅱ级响应行动,按本部门预案迅速落实防抗救各项应急措施,抓紧落实局防指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抗救工作的通知。

(6)局防指分管质安处、房管处副指挥长轮流进驻市防指,局防指办副主任成员的科级干部轮流陪同进驻,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分别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局防指工作。

(7)根据市防指通知和局防指领导要求,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局设计处按对口协调落实专家或人员,共同参加市防指现场工作组或局现场工作组。

(8)每日7:00、15:00,各地住建部门将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局办公室,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9)局办公室每日7:30、15:30前,汇总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省建设厅防指办,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每日7时起,每3小时汇总更新1次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工作动态并向市防指报告,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随时报告。

(10)各地住建部门24小时值班,按规定落实值班领导和人员。局防指指挥长、相关副指挥长和全局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局机关由局防指副指挥长轮流进岗带班,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全局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人员到岗到位。

5.1.4  Ⅰ级响应

当收到市防指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响应预警时, 由局防指指挥长发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令,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局办公室通过文电或联络群组等发出Ⅰ级应急响应指令,拟发局防指紧急通知。落实局机关后勤保障,及时组织由局防指指挥长召开的动员部署会,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分管局领导、局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按部署依职能做好行业应急响应指导。

(2)局质安处督促各地住建部门和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确保工地停工、人员转移,汇总受灾情况、转移人员数据和工作信息,督促应急抢险队伍做好24小时备勤待命。根据局防指指挥长指令,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根据局防指指挥长命令,视情协调落实有关应急抢险设备、物资和力量支援灾区。

(3)局房管处督促各地危房改造工作机构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属地街镇确保危房居住人员转移,并汇总受灾情况、转移人员数据和工作信息。

(4)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督促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协助属地街镇确保无回迁和流浪人员入住,并汇总转移人员数据和工作信息。

(5)各地住建部门启动Ⅰ级响应行动,按本部门预案迅速落实防抗救各项应急措施,抓紧落实局防指紧急通知要求。

(6)局防指指挥长按要求进驻市防指,其他副指挥长按要求轮流进驻市防指,局防指办副主任成员的科级干部轮流陪同进驻,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负责人和联络员共同承担局防指工作。

(7)根据市防指通知,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局设计处等业务处室协调落实专家、人员,参加市防指现场工作组。

(8)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局设计处等业务处室等根据局防指指挥长命令,派员或落实专家,参加由局领导带队的工作指导组,赴灾害发生地进行现场防抗救工作指导。

(9)每日7:00、11:00、15:00,各地住建部门将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市住建局办公室,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

(10)局办公室于每日7:30、11:30、15:30前,汇总当日灾情和工作动态报省建设厅防指办,突发灾情、险情等随时报告;每1小时汇总更新1次局防指办各副主任成员工作动态并向市防指报告,遇突发灾情、险情特别是亡人情况和市防指工作需要,随时报告。

(11)各地住建部门24小时值班,按规定落实值班领导和人员;局机关由局防指指挥长带班值守,相关副指挥长、局防指成员单位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和全局其他防汛防台相关工作人员全部到岗到位。

(12)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进一步加大防御工作力度。

5.1.5  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立即实施紧急防汛期应急响应行动。

(1)局防指实施最广泛的动员部署,最大力度实施人员转移工作。

(2)局办公室针对台风影响情况,下达紧急通知,进一步部署强风、强降雨或大潮的防御工作。

(3)局质安处督促应急抢险队伍要按最高等级要求,全员备勤、严阵以待,做好抢险救援的一切准备。

(4)台风即将登陆前,防台一线干部可视情撤离危险区域。

5.1.6  值班管理

(1)各地住建部门设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值班室,也可与其它值班室共融,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

(2)应急响应期间,各地住建部门应按规定排定值班表,传报上级并放至值班室。

(3)值班员严格按照相应响应等级要求,保持24小时在岗在位,密切关注辖区内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

(4)值班员要及时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及时收集辖区内的汛情灾情,按规定时间、规定格式报上级防指。

(5)遇有上级重要指令或辖区内的重大险情、灾情,应及时按规定请示报告。

(6)值班结束做好值班交接,将当日值班记录和待办事项等整理成值班日记,存放于值班室。

(7)每次响应结束,各地住建部门防指办及时归集整理值班资料,妥善做好保管。

5.2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2.1  江河洪水

(1)当水利部门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各地住建部门按预案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等准备。

(2)组织危险区域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人员转移避险。

(3)对危险区域施工工地实行停工,落实人员撤离和停工安全措施。

(4)按当地防指和市住建局要求,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2.2  台风灾害

(1)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地住建部门按预案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等准备。

(2)按不同响应等级合理组织危险区域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人员转移避险。

(3)按响应等级要求对房建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实行停工,落实人员撤离和设备加固、转移等安全措施。

5.2.3  山洪地质灾害

(1)组织危险区域在建工地、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2)按当地防指和市住建局要求,组织协调、调动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2.4  水利工程险情

(1)组织危险区域在建工地、城镇危旧房和农村危房人员转移。

(2)按当地防指和市住建局要求,组织协调、调动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2.5 干旱灾害

在本行业领域内指导开展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5.3 抢险救援

(1)各地住建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请求上级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统一调度,并报市住建局防指。

(2)重大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集结点。

(3)市住建局防指立足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督促、指导各地住建部门科学迅速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市住建局防指按照响应行动要求或视灾情状况,决定派出工作组赴灾区现场,指导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5.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局防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或通知,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市防指应急统一响应宣布终止,或当地局部应急响应指令宣布终止时,局防指响应指令终止。

6  灾后恢复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部署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各地住建部门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第一时间进行部署,依职能迅速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灾情核查

各地住建部门认真做好灾情评估,重点做好城乡住房、建筑工地等灾害损失统计,并及时报本级政府防指和市住建局防指。

6.3 灾后恢复

灾害发生后各地住建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遭受雨水浸泡房屋的安全检测工作。

6.4 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住建局指导各地住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局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日内将总结报市防指。

6.5 应急保障

在建工程等工程管理单位(业主),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防汛物资定额标准储备应急物资和器械。市住建局将对参与应急工作表现积极的建筑业单位在信用评级等方面予以鼓励。局计财处应积极争取应急管理资金,对参与应急救灾抢险的施工、房屋安全鉴定、拆迁等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6.6 奖惩

对在防汛抗台抗旱工作中,组织严密,行动迅速,抢险及时有效,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中不遵守纪律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1)各地住建部门防指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2)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3)本预案实施后,局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州市住建局《关于修订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温住建发〔2019〕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极端天气在建建筑工地停工工作规程(试行)》

温州市极端天气在建建筑工地停工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工地在极端天气条件下施工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提升我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温州市住建局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温州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建筑工程遭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应当遵守本规程的停工停产工作安排。本规程所指极端天气的主要指标包括暴雨橙色或红色预警,防汛防台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汛期。

第三条 【工作原则】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负责极端天气在建建筑工地停工工作,局长负责全局组织指挥,并下设联络值守组、信息统计组、抢险指导组、抽查督办组、后勤保障组等5个防汛防台工作组。

(一)联络值守组:由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做好值班电话接听、记录;负责文件、传真的收发,事件催办督办;负责及时掌握在建建筑工地停工工作动态等。

(二)信息统计组:由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全市在建建筑工地停工工作动态;编制工作简报;向省住建厅、市防指报送信息;统计、核实和上报灾情。

(三)抢险指导组:由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局属单位及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开展现场抢险指导工作,对险情发展趋势及控制进行研判,为领导现场指挥抢险提供技术保障。

(四)抽查督办组:由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等相关处室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建建筑工地停工落实情况督查和关键节点责任人履职抽查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等相关处室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期间车辆调度、后勤生活、会务管理以及值班人员安排等有关保障工作。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极端天气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极端天气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等事项。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极端天气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极端天气防控各项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现场极端天气防控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并提出建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极端天气安全防控实施行业管理,及时督促指导在建工程的停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在建建筑工地停工措施】

(一)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县(市、区)住建局应通知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1.高空作业、室外作业等危险区域作业应全部停工,施工现场实行24小时项目负责人带班、专人值班值守制度,密切关注最新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处置;2.全面排查并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加固工地的起重设备、脚手架、桩基平台、建筑模板等工程设备和平台;3.指定专人巡查施工现场重要设施设备稳固情况及积水情况,及时疏通排水管道,在基坑内等低洼地带设置抽水装置,做好加固及排水防捞工作;4.及时清理化粪池、沉淀池,防止污水溢出;5.救援抢险队伍做好准备,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坍塌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6.根据实际情况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应急避险和人员转移工作。

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接到极端天气气象灾害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时,应主动做好工程建设相关停工和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住建主管部门。

(二)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市住建局应通知县(市、区)住建局、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1.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会商,部署Ⅲ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工作,通知建筑工地全体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相关岗位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台风走向和趋势信息;2.各项目部做好停工准备。临江临水、易淹易涝、深基坑、高边坡、水上作业点、隧道、上跨或临近既有道路等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应停止施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项目经理、值班人员进岗到位,组织排查并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重点检查脚手架等各类附着物、悬挂物的拉结点、紧固点,塔机的锚固和限位装置,工地围墙、基坑沟槽支护等,加固工地的临时工棚、起重设备、基坑、脚手架、建筑模板等设施设备;3.联系属地街道(乡镇),对人员转移安置点的位置、安全情况、物资储备情况等进行确认。视情提前转移低洼地带等易受风暴、地质灾害侵袭的施工场所相关人员至安全地带;4.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填报防汛防台信息,及时更新工地人员情况、工地停工情况、设施设备加固情况等信息;5.相关企业救援抢险队伍进入戒备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接到防汛防台Ⅲ级应急响应信息时,应主动做好工程建设相关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住建主管部门。

(三)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市住建局应立即启动“熔断机制”,通知县(市、区)住建局、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建建筑工程一律停工。1.确认隐患整改与设备设施加固工作完成情况,如发现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在确保过程安全的前提下按要求予以处置。安全隐患无法有效消除的及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全力做好工地临时工棚内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并积极保障本工地人员转移安置点的各项生活保障措施有效防范转移人员在极端天气警报解除前擅自离开安置点;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填报防汛防台信息,及时更新人员转移情况、工地受灾情况等信息;4.在建工地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公司本部的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应主持会商,部署本单位应急响应下的相关工作,对公司各在建工地的人员转移等防汛防台工作加强指导和帮助,密切关注台风走向和趋势变化,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5.相关企业抢险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接到防汛防台Ⅱ级应急响应信息时,应主动做好工程建设相关停工和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住建主管部门。

(四)市防指启动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市住建局应通知县(市、区)住建局、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1.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防台指挥部要求,迅速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全面转移工地内人员,积极保障本工地人员转移安置点的各项生活保障措施,有效防范转移人员在极端天气警报解除前擅自离开安置点;3.在建工地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公司本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工作,动员全体职工全力抗灾抢险,对公司各在建工地的防汛防台工作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帮;4.相关企业救援抢险队伍进入战斗状态,根据公司或各级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接到防汛防台Ⅰ级应急响应信息时,应主动做好工程建设相关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住建主管部门。

(四)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市住建局应通知县(市、区)住建局、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1.相关区域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最大力度实施人员转移工作;2.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防台指挥部要求,迅速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3.积极保障本工地人员转移安置点的各项生活保障措施,有效防范转移人员在极端天气警报解除前擅自离开安置点;4.在建工地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公司本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工作,动员全体职工全力抗灾抢险,对公司各在建工地的防汛防台工作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帮助;5.相关企业救援抢险队伍进入战斗状态,根据公司或各级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接到进入紧急防汛期信息时,应主动做好工程建设相关停工和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有管辖权的住建主管部门。

第六条 【复工措施】各在建工地在极端天气结束后恢复施工之前,必须逐个环节、逐个部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不留隐患。

第七条 【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培训】各在建工地项目部应根据本规程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及时制定和修编应对极端天气停工安排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定期开展防汛防台防暴雨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提高施工从业人员的防灾抗灾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遇极端天气时能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第八条 【保障措施】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严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的重点领域、重点场所的检查抽查,确保建筑工程停工措施落地落实。

第九条 【试行时间】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