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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职工疗休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职工健康休养权益,积极发挥职工疗休养助推经济发展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疗休养对象
职工疗休养对象是温州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在职职工。组织职工疗休养工作应该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第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开展一线职工市内疗休养活动。
允许职工家属随同参加活动。各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时,根据实际情况,经职工申请,双方单位批准同意,职工家属随同参加疗休养活动,职工家属符合职工疗休养条件的,疗休养费用按职工家属所在单位标准给予报销。其家属不属于疗休养范围的,可通过商业方式参加,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二、疗休养内容
职工疗休养以休息休养为主,适当安排健康讲座、文体活动和就近参观学习等活动,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
三、疗休养时间
1.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实际,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开展疗休养活动,经单位同意后,可在不占用工作时间的前提下视情延长在途时间。
2.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原则上不占用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
四、疗休养经费
疗休养经费可按不超过3000元/人·年的标准(按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测算,以实际疗休养天数核定总额报销,核算天数最多不超5天),在单位行政福利费中列支。跨省疗休养超出标准支出部分的经费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标准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中据实列支。
五、职工疗休养目的地。
优先选择在温州市域内开展疗休养。鼓励县(市、区)积极开展结对互送、错峰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各地不得出台限制在县域内疗休养的政策。开展省内疗休养合作城市协作,可组织职工到省内疗休养合作城市开展疗休养活动。在疫情防控许可前提下,各基层(单位)工会也可适当组织职工到温州对口支援(扶贫协作、对口合作)地区和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等地开展疗休养活动。
六、职工疗休养组织方式。
职工疗休养活动由各级工会统一管理,由基层(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在温州市域内开展职工疗休养的,可以由基层(单位)工会分批次分时段灵活组织。各单位工会负责制订本单位职工疗休养计划,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七、强化出行管理。各基层(单位)工会要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出行管理;要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要加强文明休养教育,树立温州职工良好形象;要加强安全保障,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
八、严肃职工疗休养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各单位审核时要严格把关。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基层(单位)工会统一结算,严禁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严禁将疗休养经费以现金、实物、消费券、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个人,严禁开展与疗休养无关的消费项目,严禁承办单位虚开发票套现,严禁冒名顶替参加职工疗休养,严禁未经单位批准、未落实安全责任自行出行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单位的管理,监督承办单位严格按照疗休养工作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九、其他事项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职工疗休养政策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