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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2 10:20:55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实施细则》经九届区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完善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提升城市品位和活力。根据《关于印发有序推进温州市区中心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函〔2020〕26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72号),结合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鹿城区除藤桥镇、山福镇以外的区域。

一、总体目标

按照“规范、平稳、有序”的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有效整合城市空间资源并强化监督管理,有序推进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和产业提升,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加快城市美丽蝶变。

藤桥镇、山福镇的工业用地应保持工业生产功能,按《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72号)实施。

二、实施要求

(一)分类实施

1.一、二级工业区块线范围内(沿江工业<鞋都四期>区块线、鞋都三期工业区块线、鞋都二期工业区块线、炬光园工业区块线、岩门工业区块线、鞋都一期区块线、双岙工业区块线,详见附件1)规划工业用地和现状工业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不得进行功能转变。已经办理临时工业用地功能转变手续的,到期后应无条件恢复工业功能,确因工业区内配套完善需要且符合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区政府审核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正式功能转变手续。工业园区配套的现存大型临时功能转变服务设施,确需继续临时使用的,应由街道提出处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一事一议予以明确。

2.可实施功能转变的14个工业区块(详见附件2、3)的更新改造应全盘谋划,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属地街道编制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作为启动控规修编研究的依据。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应包含项目策划运营和城市设计方案。

3.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增功能转变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功能转变的,参照可实施功能转变的14个工业区块的流程执行。已办理临时功能转变手续的项目续期,由属地街道报区政府一事一议予以明确。

(二)开发模式

1.以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改造为主要开发模式,通过政府拟定改造方案、产业要求、税收标准,引导企业参与及退出。

2.以政府整体收回(收储)土地经功能转变后进行更新改造为辅助,通过货币安置、异地安置、等价置换等多种方式置换土地后统一进行更新改造。

3.视情安排企业自主改造模式,企业申请自主功能转变改造提升的仅限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文创类第三产业,项目投入产出的要求参照创新型工业用地(M0)相关标准,具体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函〔2020〕21号)及相关文件。

4.已办理临时功能转变手续并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的项目,按市场评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后,可以办理正式功能转变手续。

(三)准入要求

1.功能转变后的更新改造应进行整体景观风貌设计,并符合片区城市设计要求,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推进工业遗存创意化改造,保护城市肌理,体现特色风貌,严禁更新改造后环境风貌与片区城市设计不符。

2.除续期和变更项目外,项目规划设计及停车等配套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政策规定要求,严禁更新改造区块的建筑存在消防和安全隐患,严禁改变功能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

3.利用原有建筑临时改变功能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建筑面积,确需完善相关配套的,增加的配套设施用房应办理临时规划许可手续,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现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的20%且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已批临时配套按原许可面积执行,变更项目不得超原批面积),严禁通过功能转变搭建超出合理规模的临时建筑。

4.更新改造应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尽量提升地块绿地率和降低建筑密度,积极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严禁临时功能转变影响后续城乡规划实施。

三、处置措施

(一)审批程序

1.临时功能转变项目

(1)土地使用权人向属地街道提交工业用地临时功能转变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6)及项目实施方案。

(2)属地街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对申请人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区政务服务中心联勘。

(3)区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街道和相关产业的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及审查,经各部门明确同意后出具《联合勘查意见书》,直接内部流转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对临时功能转变项目予以受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收取土地收益金后,核发相关许可。

(5)临时功能转变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对应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已逾期的)直接予以延期。

(6)申请人完成临时功能转变许可(含续期)手续后,应与街道签订管理协议,有税收要求的应纳入管理协议内容,管理协议有效期与临时功能转变许可期限一致。

(7)续期项目无需提供方案,不再组织踏勘,无需公示公告,凭区住建局出具的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原审批时点)书面意见,属地街道审查确认符合管理协议且不存在违法功能转变和违法建设情况,凭工业用地功能转变项目申报表、原临时功能转变协议书复印件和土地权属文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直接办理延续手续。属地街道审查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欠缴土地收益金的续期项目,须足额补缴收益金后,方可继续办理临时功能转变续期手续;未足额缴纳土地收益金的项目,不得办理续期手续。

2.正式功能转变项目

(1)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提交工业用地功能正式转变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7)、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按照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会议,并出具方案审查会议纪要。

(2)项目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规划改变意见和规划用地红线(属拆扩建项目的附规划条件),委托评估并审核地价差,报区政府批准后,收取土地使用出让金差价款(含土地开发费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含划拨改签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收回规划用地红线外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

(3)地块内涉及拆扩建建筑,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申请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会议并入功能转变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不再另行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公示可与实施方案一并进行。

(二)监督管理

1.一、二级工业区块线内,原许可到期未恢复功能、未经许可擅自功能转变、未按许可进行功能转变等违法行为,属地街道应联合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部门,并请市政公用设施相关单位配合,加大执法监查力度,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工业区块线内土地的规范使用。

2.可实施功能转变的14个工业区块内,存在原许可到期未恢复功能、未经许可擅自功能转变、未按许可进行功能转变等违法行为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向相关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业主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属地街道应联合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部门,并请市政公用设施相关单位配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3.其他区域内存在原许可到期未恢复功能、未经许可擅自功能转变、未按许可进行功能转变等违法行为的,由街道定期排查后抄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同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属地街道及市政公用设施相关单位通过取缔、整改或临时保留过渡等方式开展联合执法。对关停取缔的项目,按照平稳过渡的要求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

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应在15日内将被撤销的许可抄告属地街道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请上述单位及时开展取证和查处工作;被撤销临时功能转变许可的项目应在2个月内恢复原状。

(三)其他事项

1.已纳入拆改计划的项目不予续期,属地街道负责对项目是否涉及拆改及做地计划进行确认。临时功能转变项目到期后每次续期时间不超过2年,土地收益金缴纳时间与临时功能转变许可延续时间一致,不得减、免、缓。

2.临时功能转变项目在协议书有效期内被征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征收政策执行,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3.功能转变项目应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地块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处置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联合踏勘中对上述要求是否落实予以书面确认。

4.位于市区中心城区204平方公里以内的新批、续期临时功能转变项目,土地收益金收缴标准按本细则标准缴纳(详见附件4、5)。不在市区中心城区204平方公里以内的新批、续期临时功能转变项目,土地收益金根据市场评估价缴纳。本细则发布前的收益金补缴,按原标准缴纳。本细则发布前已缴纳收益金的项目,不再补缴差价,原缴费期满后收益金缴纳参照新批临时功能转变项目要求执行。收益金缴纳时间按月计算,涉及新旧交替月份的收益金按原标准缴纳。

需分层缴纳不同标准收益金的项目,由申请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

属地街道自细则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有欠缴收益金的项目发出催缴通知,相关业主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相应的临时功能转变规划许可予以撤销。细则实施后的新批和续期项目,申请人应在许可核发前缴纳收益金。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成立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及经济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建立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例会制度,由分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职责分工

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业用地临时功能转变相关政策起草工作,牵头研究、协调我区工业用地临时功能转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接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以及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街道制定全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的产业准入要求和不同产业类别税收标准,建立工业用地功能转变项目库,配合编制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

区经信局:负责把关参照新型工业用地(M0)标准的企业自主改造项目的准入要求,配合编制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有关的产业准入把关。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有关的产业准入把关。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市场有关的产业准入把关。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旅游、体育有关的产业准入把关。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商事登记,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法功能转变和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联合踏勘,出具联合勘查意见。

区税务局:负责核实项目税收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审核报送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牵头组织正式功能转变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会议,办理正式功能转变手续、临时功能转变手续、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出让金、收益金的收取工作,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整治工作,配合编制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负责项目生态环境方面的审查及相关执法。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已经批准临时功能转变项目的消防监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牵头编制片区(单元)更新规划方案和实施计划,对项目产业予以把关,拟定项目管理协议,牵头开展辖区的监管工作。

开展相关整治(执法)行动时,应与市政公用设施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各部门涉及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工作的职能发生转移的,上述职责分工相应转移。

本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鹿城区一、二级工业区块线范围图

2.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区块示意图

3.鹿城区工业用地功能转变区块及产业引导表

4.鹿城区工业用地临时功能转变土地收益金标准

5.鹿城区工业用地临时功能转变土地收益金区片分布图

6.工业用地临时功能转变项目申报表

7.工业用地正式功能转变项目申报表

8.工业用地功能转变项目情况抄送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