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2-0002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办〔2022〕5号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考勤请假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完善、规范考勤请假制度,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1、考勤时间:执行市政府有关机关上、下班时间的规定。
2、考勤要求:工作人员实行浙政钉打卡签到考勤,因公外出无法正常签到的,事前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其他人员应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说明原因,并由各处室做好登记,在次月5日前送局组织人事处统计汇总。无故不签到的,视为旷工。
3、考勤次数:工作日上午、下午上班各考勤签到一次,在上班时间前考勤签到为准时,超过为迟到。
4、考勤检查: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对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对考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纪律监督。
5、考勤公示:每月将考勤情况进行公示
6、结果运用:考勤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全年经常上班迟到、早退(指未经过请假,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岗位)的工作人员,取消绩效考核一档和评优资格;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请假制度
1、请假种类:请假共分为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探亲假、丧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国家法定的假类(详见附件1)。
2、请假程序: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应事先填写《温州市住建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附件2),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审批的,在征得审批权限领导口头同意后先行放假,但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同一处室原则上不同时安排2名以上(含2名)人员放假。如需提前销假的,及时到局组织人事处报备。
因公离开温州市区的,局属单位和局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须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局机关各处室副职和局机关工作人员离开温州市区的,须经本单位、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审批出差的,将《出差审批表》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3、审批权限和程序:
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下同)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5天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人事分管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和单位人事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中层副职及其他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所在处室中层正职审批,请假3-5天的由所在处室中层正职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由所在处室中层正职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人事分管领导审批。
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需外出办理公务的,应事先征得处室负责人(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同意;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外出,应事先告知处室人员,并在本人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温州市住建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温州市住建局下属单位科级干部请假单》经领导审批后应立即送局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请假登记和统计工作。
三、加班和调休制度
1、各处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督促、鼓励工作人员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日延时不算加班不能调休,节假日加班的,处室应填写《加班登记表》(附件3),做好加班登记,每2个月报人事处备案1次。加班的天数应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2、节假日加班和值班可按1:1调休,但不得抵休年休假。节假日加班、值班补休的,需应事先填写《调休申请单》,报相关领导审批,调休的审批权限同请假。
3、《调休申请单》(附件4)经领导审批后立即送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调休登记和统计工作。
4、工作人员加班后获得的调休时间应在自然年内使用完毕,逾期自动作废。但上年度12月份加班调休可在下年度使用。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现有考勤请假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在执行中遇上级出台有关新制度,相应部分按有关新制度执行。局属单位科级干部请假按照本规定执行,局属单位要参照本规定制定考勤请假制度。
附件:1.请假种类及分项规定
2.请假单
3.加班登记表
4.调休申请单
5.考勤备案表
6.温州市住建局下属单位科级干部请假单
请假种类及分项规定
请假共分为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9种。
一、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要根据处室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妥善安排,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予以执行。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或病历方可办理病假手续(特殊情况可以补办病假手续)。连续或者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生出具病假单。
(二)病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扣减。
(三)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三、事假
(一)工作人员申请事假,在未获批准之前,一般不得擅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急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向分管领导(处长)、同处室人员交代去向,事后须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
(二)事假原则上只能在年休假使用完以后才可以申请。
(三)因私临时性外出不超过2小时应向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口头报告,并做好工作交接。
(四)因私出国(境)事假的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扣减。
四、婚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四)婚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五、产假(含男方护理假)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1.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二)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7个月以上,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7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待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3.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六、探亲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事由条件。 一是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1.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30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4.出国(境)探亲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5.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由于国家对探亲假规定还没作出修改,单位在执行时,仍应按照文件规定的“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条件从严撑,对省内地区一般不予享受,对配偶、父母在省外地区的工作人员要根据公务员工作情况、交通条件、配偶工作性质等真体情况实施,避免由于政策执行原因影响单位工作职工互相攀比。上述未提到情况,具体政策解释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
七、丧假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三)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八、育儿假
1.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10天育儿假。
2.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夫妻双方每年享受的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3.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九、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1.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2.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3.陪护假期间,工资奖金等照常发放。
附件2
温州市住建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
姓 名 | 参加工作时间 | 工 龄 | |||
处室及职务 | |||||
请假天数 | 起止时间 | ||||
请假事由 | |||||
处室负责人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人事分管 领导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加班登记表
( 年 月至 年 月)
处室名称:
姓名 | 加班时间 | 加班事由 |
处室负责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附件4
调休申请单
姓名 | 所在处室 | ||
加班情况 | 本年度尚有加班未调休天数 天。 | ||
申请调休 时 间 | 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 天。 | ||
处室负责人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人事分管 领导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主要领导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5
考 勤 登 记 表
处 室 | ||||
姓 名 | ||||
日 期 | ||||
不能参加考勤事 由 | ||||
处 室 负 责 人 意 见 | 局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备注:请各处室于次月5日前送局组织人事处统计汇总
附件6
温州市住建局下属单位科级干部请假单
姓 名 | 参加工作 时间 | 工龄 | |||
单位及 职 务 | 请假 事由 | ||||
请假天数 | 起止时间 | ||||
单 位 负责人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局分管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局人事 分管领导 审 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 ||||
局主要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年 月 日 |
注:此表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