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2-0337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2-01-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住建发〔2022〕4号 |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加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的质量保障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约定可以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建设单位不得转移主体责任,变相加重建筑企业的负担,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建筑企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二、建立保修长效机制。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回访、房屋维修制度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部位的保修期限,可由建设单位和所有权人重新约定。对于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收到关于质量问题的反映后,应当做好与业主维修方案的协商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先行维修。
三、推行保修响应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之日起派专业维修团队驻场落实保修责任,驻场时间不宜少于3 个月。建立“24 小时”维修响应机制,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购房人反馈的质量问题在 24 小时内派员现场查看,并留存影像资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在合理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实施,未履行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督对象,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