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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开展“安置提速”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快滨江商务区安置及盘活国有城建富余安置房源储量,进行滨江商务区城中村改造统筹安置。
一、统筹安置对象及条件
滨江商务区范围内(不包括巨一村山下片区)各拆征项目已签订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但征收实施单位尚未发布认购定位通知的待安置对象均可申请参加统筹安置。
二、安置权益金额
本次统筹安置根据统筹安置权益金额与所选房源价值(按市场优惠价格)置换的方式进行结算。
统筹安置权益金额根据原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原协议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的,众用分摊系数按1.25计算)结合原权益收购单价给予上浮15%,确定统筹权益金额。原协议安置多套住宅的,也可选择将其中的部分应安置套型用于统筹安置,统筹权益金额按各套面积比例计算;全部选择统筹安置的,享受套型差建筑面积10㎡纳入统筹权益金额(包括已安置未享受套型差的待安置对象)。
算式:①统筹权益金额(部分统筹安置)=申请纳入安置套内面积×1.25×原拆地块期房收购单价×115%;
②统筹权益金额(全部统筹安置)=(申请纳入安置套内面积×1.25+套型差建筑面积10㎡)×原拆地块期房收购单价×115%。
原拆地块期房收购单价:灰桥片区、洪殿片区期房收购单价为21000元/㎡;杨府山片区期房收购单价为20800元/㎡,蒲州片区期房收购单价为19500元/㎡。
三、统筹房源、价格
本次统筹安置房源由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发集团)提供。统筹安置房市场价格根据规定由两家评估公司评估后取均值确定,统筹安置优惠价格按照城发集团纪要及统筹安置政策执行。
四、统筹安置流程
(一)提出报名申请
征迁实施单位发布统筹安置公告(公告当中涉及安置对象及条件),符合条件的待安置对象,凭本人产权调换(置换)住宅协议书、身份证原件或经公证委托书及其代理人身份证向征迁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1.待安置对象在同一征迁项目原安置多套住宅的,原征迁项目安置房认购定位通知发布前,待安置对象均可根据自身分套情况提出统筹安置申请。
2.同一待安置对象在不同征迁项目中均有待安置住宅的,应以项目为单位提出申请。
(二)确认权益金额
征迁实施单位核对待安置对象身份并根据原协议计算统筹安置权益金额后,由待安置对象签字确认。统筹安置时以套为单位,分别计算纳入统筹安置的套型面积对应的统筹安置权益金额。全部安置完毕的多套拆迁户,套型差在其中一套统筹安置权益金额中确定。
(三)摸文选房定位
本次统筹安置由征迁实施单位公布统一选房时间。秉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房采取不设面积档次,统筹安置权益金额尚未使用完毕前不限套数。按照安置对象签订《统筹安置权益金额确认表》的时间先后顺序摸取“摸文顺序号”,再根据“摸文顺序号”摸取“认购顺序号”,最后根据“认购顺序号”进行选房,选房过程由公证机构监督。
(四)统筹安置结算办法及产权办理
1.统筹安置优惠价格按照城发集团统筹安置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统筹安置权益金额置换的房源按统筹安置房市场评估价70%优惠置换面积,超出统筹安置权益金额部分面积按统筹安置房市场评估价90%优惠购买。
2.安置对象结算时可根据新房价值,增减纳入统筹安置的面积,剩余应安置套内面积不得少于60㎡。
3.安置对象不再选房,剩余统筹安置权益金额扣减相应应缴纳购房差价款(临时安置费、搬迁费除外)后不足统筹安置权益金额10%的,在办理结算交付后可申请以货币形式退还该部分金额。
4.安置对象在选定房源后,需和征迁实施单位签订统筹安置补充协议。
5.安置对象应当在征迁实施单位发布交付规定时间及停发临时过渡费的截止时间内,签订统筹安置补充协议并办理结算手续。逾期未签订统筹安置补充协议或办理结算的,不再保留所选购房源,并取消今后参加统筹安置和提前现房安置资格。
6.所选房源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后,由征迁实施单位通知安置对象,房源提供单位按照统筹安置补充协议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待安置对象凭安置房结算表、统筹安置补充协议、原产权调换(置换)协议、不动产销售发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其他
原产权调换(置换)协议相关补偿安置权利义务根据统筹安置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安置单套的,过渡期自通知交付选定房源之日起结束,之后停发过渡期临时安置费。
2.原安置多套且仅部分待安置套型权益金额申请并用于统筹安置的,该部分不再纳入原征迁项目安置。原产权调换(置换)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比例扣发。
六、本细则涉及政策仅适用此次滨江商务区统筹安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