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5/2021-0340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住建发〔2021〕104号
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物业服务小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5 19:10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住建局、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现就物业服务小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设置存放和充电场所。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推动并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根据《电动自行车集中安全充电点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暂行)》(见附件),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根据物业管理需要设置消防器材标志、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灭火器使用标示,车辆禁停警告标示。

二、规范管理存放和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现场管理,引导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在集中设置的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问题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或制止不力的,应当即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并采取拍照、视频等措施固化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的证据,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坚决遏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位置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加强物业服务指导监管。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开展专项和日常检查,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设立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维护管理工作;要与本行政区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在检查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协同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四、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常识性宣传和警示教育,协调消防救援机构和媒体报道电动自行车典型火灾案例、讲解安全常识,利用小区楼宇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滚动播放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视频和安全警示宣传;指导或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相关社会单位开展消防演练,全面提升业主消防安全意识和预防处置火灾事故能力。


附件:电动自行车集中安全充电点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暂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