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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5-13 13:59:20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进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会员信用档案,引导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强自治,提升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水平和社会信誉,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浙江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外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浙江省备案的分支机构进行资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价定义)本办法所称资信评价,是指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对估价机构的能力、信用等开展检查、评分并确定资信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协会(以下称“浙估协”)负责制定统一的资信评价标准,建立统一的资信评价系统,制定统一的资信证书式样,对资信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评价委员会)浙估协设立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委员会(以下称“评价委员会”),负责拟定以及完善资信评定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以及具体组织实施资信评定工作。具体人员组成、任期、工作规则依据《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确定。《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评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及完善资信评定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二)负责组织实施资信评定工作;

(三)审定评审办公室提交的资信初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资信评价公示异议。

第六条(评审办公室)评价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浙估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评审的具体工作。

对每次资信评价工作,可以组织成立一个或者多个资信评价小组。每个资信评价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七条(评价原则)资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的原则,实行统一资信评价标准、统一资信评价程序、统一资信证书式样。

第八条(评价方式)资信评价按照《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见附件)对估价机构进行检查、评分,并根据资信评价情况确定资信等级。

第二章  资信等级

第九条(等级划分)估价机构资信分为三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AAA级、AA级、A级。

第十条(等级内涵)取得AAA级资信的估价机构,表明资信好,综合实力强,能胜任规模大、难度高的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取得AA级资信的估价机构,表明资信较好,综合实力较强,能胜任规模较大、难度较高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取得A级资信的估价机构,表明具有一定的资信和实力,能胜任一定规模、一般难度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一条(基本条件)各资信等级的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估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失信记录;

(三)接受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等级条件)不同资信等级的估价机构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AAA级

1.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8年以上(含,下同);

2.资信评价得分85分以上(含,下同)。

3.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下同)。

(二)AA级

1.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2.资信评价得分75分以上。

3. 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得分65分以上(含,下同)。

(三)A级

1.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1年以上;

2.资信评价得分60分以上。

3. 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得分60分以上。

第十三条(无资信等级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机构,无资信等级: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基本条件的;

(二)未达到A级资信等级条件的;

(三)被撤销资信等级的;

(四)未申请资信评价的。

第三章  资信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评价指标)资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能力、执业质量、公平竞争、效益规模、行业影响等五大类指标。

第十五条(基础能力)基础能力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基础条件和基本实力情况,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数据资料档案、内部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从业年限、办公条件、注册资本(出资额)等指标。

第十六条(执业质量)执业质量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称估价报告)质量情况,根据估价报告质量评审得分确定。

第十七条(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估价服务收费和维护估价市场秩序情况,包括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合理、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标准执行、市场竞争行为等指标。

第十八条(效益规模)效益规模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估价业绩和经营效果情况,包括营业总收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入、评估建筑面积、评估土地面积、评估总价值、企业纳税额等指标。

第十九条(行业影响)行业影响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行业活动参与情况,包括加入行业组织、参加行业活动、发表文章著作、承担科研项目、行业组织任职等指标。

第二十条(加分项和减分项)在五大类指标之外,估价机构有《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加分项或者减分项所列情形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加分或者减分。其中,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资信评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评价程序)资信评价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初评、公示、评定、公布、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机构申请)估价机构申请资信评价的,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以下称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受理)评审办公室受理资信评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资信初评)评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结合估价机构现场检查、估价报告评审等情况形成资信初评结果。

第二十五条(初评结果公示)评审办公室应当将资信初评结果在浙江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六条(异议处理)初评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评审办公室受理、调查核实,并向异议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七条(确定评定结果)资信初评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信初评结果即为资信评价结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根据调查处理情况确定资信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公布及发证)资信评价结果由浙估协通过浙江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网及相关社会网站向社会公布,颁发《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等级证书》,积极向金融、司法、税务、房屋征收、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宣传资信评价结果,供相关单位和个人选择估价机构时参考。

第二十九条(证书管理)资信证书由浙估协组织印制。

第三十条(证书变更及补办)资信证书载明的估价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估价机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单位申请更换资信证书。

遗失资信证书的,可以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办。

第五章  资信评价实施

第三十一条(评价周期)资信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开展时间每年另行通知。

每次资信评价工作实施期限自发布开展资信评价通知之日起至公告资信评价结果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90日。

第三十二条(资信等级有效期)估价机构资信有效期为3年。

资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1年内不得申请复评资信等级。估价机构在资信有效期间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其资信等级予以降级或者撤销其资信等级。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评审办公室组织资信评价小组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材料、日常检查、资信有效期内被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四条(报告评审)资信评价中的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全国统一的评审标准,评审得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确定:

(一)开展资信评价时对申请机构的估价报告统一进行抽查、评审,确定评审得分;

(二)根据浙估协组织一年内开展的估价报告质量检查、评审,确定评审得分;

(三)开展资信评价进行现场检查时对申请机构的估价报告进行抽查,确定评审得分。

第三十五条(异议处理)在资信初评结果公示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资信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书面实名反映情况,陈述具体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评审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内容予以记录,并组织调查核实,评价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人。

第三十六条(资料保存)评审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资信评价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材料、现场检查和估价报告评审情况、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等。纸质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6年,电子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第三十七条(合并分立)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信等级。

估价机构分立的,原资信等级失效,分立后的各估价机构应当重新申请资信等级。

第三十八条(资信降级)估价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警告或降级,1年内不得申请资信评价:

(一)受到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自律惩戒的;

(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四)估价机构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满足其所获资信等级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撤销资信)估价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其资信等级,1年内不得申请资信评价: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被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的;

(三)被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取消会员资格的;

(四)因房地产估价活动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条(降级撤销程序)估价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的,评审办公室应当向估价机构出具拟降低或者撤销资信等级告知书,说明拟降低或者撤销资信等级的理由、相关事实及认定依据。

估价机构收到拟降低或者撤销资信等级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评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辩意见。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或者申辩意见不成立的,评审办公室通过资信评价系统、浙江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网站发布降低或者撤销资信等级证书公告。

第四十一条(隐瞒情形)估价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评审办公室;未及时告知或者故意隐瞒的,记入其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资信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评价单位纪律)评审办公室应当将资信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评审办公室收到参与资信评价工作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以下称评价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四十三条(评价人员纪律)评价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组织章程和资信评价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评价人员与申请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该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无效。

评价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资信评价工作的资格,提请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保密原则)评价人员应当对资信评价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条(申请机构纪律)估价机构在资信评价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资信评价:

(一)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其他估价机构的;

(三)贿赂、威胁评审办公室和评价人员的;

(四)其他严重干扰资信评价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公益原则)资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益原则,不向申请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附件说明)附件《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办法审议)本办法由浙估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四十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浙估协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办法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