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1-03171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建〔202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SP16-2021-0001 |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
根据近两年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以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现对《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中的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调整,删减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34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新增消防、安全生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等方面19个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