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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操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1-04-26 16:36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3 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温职改办〔2017〕3 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公室为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一级组织单位,温州市城乡建设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为二级组织单位,县(市)、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三级组织单位。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组织,二级组织单位承担温州市各项建筑行业培训项目及市直机关技术人员学时认定登记工作;三级组织单位承担本地区学时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章  受理与认定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一)受理专业科目学时认定申请,审查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二)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学时审核认定结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单位应当依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要求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开展学时认定工作。

第四章  学时认定途径

第七条 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参加省建设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度最多认定登记36个学时;

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

3.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4.参加出国(境)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按实际授课时间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三)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网络教育,按提供的网络课件所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

(四)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国家级或出国(境)、省级、市县级每天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学时。

(五)进行专业研究活动,发表论文、著作,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学时:

1.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立法工作、课题研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每项按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可分别认定登记24个、12个、6个学时;

2.发表住房和城乡建设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按发表在核心刊物、全国性刊物、省级刊物、其他期刊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分别认定登记8个、6个、4个、3个学时。

(六)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相关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可认定登记3个学时;

(七)经组织批准,到大专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加建设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每天可认定登记4个学时。

第四章  学时认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符合认定条件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申请认定时,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温州建校所有符合认定条件的培训项目均由各工作负责人提供合格名单。

(二)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提供当年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学时登记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如学时卡、结业证等)。

(四)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网络教育,提供加盖公章的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

(五)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学术会议、讲座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学时认定报告、会议通知、协议、出差相关证明等材料。

(六)进行专业研究活动,发表论文、著作,提供发表论文的期刊原件、出版社出版著作的原件。

(七)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相关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提供加盖单位公章学时认定报告、加盖学校公章的当年成绩单;

(八)经组织批准,到大专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加建设领域各类对口支援、结对帮带和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等工作,提供加盖组织公章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