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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建局、市政园林局、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管理办法》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完善保证金制度,实行“一地缴纳,全市通用”。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实现全市保证金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二)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有关保证金制度和《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保证金的缴纳、调整、清退等相关工作应在2018年5月1日前完成。乐清市、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18年4月1日前完成同人力社保部门的保证金管理职能移交工作。
(三)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管理。建筑业企业自保证金缴纳之日起连续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指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次拖欠10人及以上工资或拖欠工资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可申请全额退还保证金。当建筑业企业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四)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商业保险机制,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进一步明确范围及主体
(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得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二)市住建委负责全市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市住建委委托,负责全市保证金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本辖区保证金缴存和监督工作。
三、具体做法
(一)保证金的缴纳管理
1、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在温州地区设立固定经营场所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采用现金缴纳、办理保函的形式申请缴纳保证金;或者选择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本市建筑业企业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外建筑业企业向市建管处申请办理。
开展保证金业务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必须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委托管理协议书》。建筑业企业在缴纳保证金时,必须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2、已在温承接业务且尚未缴纳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及时到缴纳地按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初次在温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合同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到缴纳地按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
3、缴纳流程
企业填报《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申请表》(附件1)、《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承诺书》(附件2)各一份,并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到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二)保证金的退还管理
1、建筑业企业自保证金缴纳之日起连续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申请全额退还保证金,如期间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退还时间自欠薪行为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业企业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向市建管处就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的欠薪情况提请核查。经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退还。
2、退还流程
企业填报《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4),并携带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到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三)保证金的启用管理
1、当建筑业企业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情形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向企业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启用保证金。
启用流程:
(1)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启用申请报告》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申请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2)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附件5)。
(3)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将保证金划拨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民工工资应急专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欠薪情况发放工资。
2、当建筑业企业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情形时,经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由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启用保证金。
启用流程:
(1)由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附件5)。
(2)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将保证金划拨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民工工资应急专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欠薪情况发放工资。
(四)保证金的调整管理
1、当建筑业企业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情形时,建筑业企业应按要求调整保证金。
调整流程:
企业填报《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调整申请表》(附件6),并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到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如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2、当建筑业企业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可启动保证金调整程序,保证金退还时间自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调整流程:
工程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要求,并提供《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调整意见表》(附件7)。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被调整企业开具《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责令调整通知书》(附件8),责令企业按照规定补足保证金。
(五)实行保证金信息化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智慧建管”平台,及时、准确的完善保证金数据。保证金数据通过市建管处网站向社会公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结保证金缴纳、退还、调整手续后,或在企业需要调整保证金且未按规定补足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智慧建管”平台或调整缴纳状态。
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自缴纳之日起连续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全额退还的,保证金的设置状态为“免缴”;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或未及时补足的设置状态为“未缴”。
在日常处置欠薪事件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温州市建设领域处置农民工欠薪工作流程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1号)处理欠薪事件。当企业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智慧建管”平台;同时在2018年4月1日前将辖区内2015年起至今受理的符合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标准的案件录入“智慧建管”平台,并保持信息及时更新。
四、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已缴纳的保证金清退事项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同时与缴存银行核对账户信息,将已缴纳、清退的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登记造册。
(二)已缴纳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保证金缴纳时限的认定按照初次缴纳的时间为准。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准予退还:
1、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已缴纳的保证金;
2、已缴纳保证金并连续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退还流程
1、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企业在本辖区是否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如未发生予以退还;如发生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企业必须在保证金缴纳地按本《通知》的有关保证金的调整要求缴纳后再行到原保证金缴纳地进行退还。
2、企业填报《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申请表》(附件4),并携带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到原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同时出具《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附件9)。
(四)保证金已清退企业的补缴、登记等事项
已清退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如原保证金缴纳时限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到缴纳地按标准一次性补足。如属免缴的行列,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还手续时开具的《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到保证金缴纳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五、严格落实保证金监督职责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保证金数据及时更新。对在辖区内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摸排,及时做好缴纳、退还工作。同时将保证金缴纳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于未缴纳的企业责令限期缴纳;对于拒不缴纳的企业要责令停止作业。在启用保证金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保证金能有效地解决欠薪问题。
(二)在温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缴纳保证金。总承包企业在进行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前,应要求分包企业出示保证金缴纳证明。监理企业应对进场施工企业的保证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企业未缴纳保证金的,监理企业应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后再进场施工,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筑业企业未按《管理办法》足额缴纳(补足)保证金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根据《温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列为市场、质量、安全及劳动用工重点监管对象。
六、其他事项
(一)未按《管理办法》缴纳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场施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区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及办事流程。
(三)本《通知》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理申请表.doc
2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承诺书.doc
3 法人授权委托书.doc
4 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退还申请表.doc.doc
5 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急启用表.doc
6 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调整申请表.doc
7 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调整意见表.doc
8 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责令调整通知书.doc
9 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