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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9〕190号文件
发布日期:2020-07-27 10:07:07 来源:市住建局 字号:[ ]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政环保局、人力社保局、各银行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结合近两年我市住建系统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

(一)在签订《协议》时,银行应确保《协议》中涉及的专用账户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协议》中工资款比例不得低于工程中标价人工费占比。

(二)进一步规范专用账户管理。在建工程项目应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或劳务费拨付。银行应为企业按项目每月出具专用户银行流水,流水应标注专用账户名、账号及支出明细,并确保专用账户账号与协议及备案账号一致。

二、全面启用“智慧住建”工薪保障系统(原“智慧建管”平台)

(一)“智慧住建”工薪保障系统集成了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工资款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银行卡发放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维权信息管理等功能,将作为今后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管理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平台,平台数据也将作为市级各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各地各部门要通知企业应通过“智慧住建”对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开展实名制登记、生物识别考勤、工资册制作及审核、工资银行卡发放、劳务费划拨、维权信息公示等工作。

(三)各级主管部门应通过“智慧住建”对建筑业企业开展保证金管理、专用账户登记、劳务合同备案、欠薪案件登记、务工人员不良行为登记等工作,还要保证各辖区内工程各项数据的全面、真实、有效。

(四)全面启用生物识别网络考勤管理。工程造价50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有条件设置固定考勤点的市政园林工程均应按规定设置固定生物识别网络考勤设备。生物识别网络考勤设备建议采用人脸识别,并须与“智慧住建”实现数据对接。工程造价500万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无法设置固定考勤点的市政园林工程,“智慧住建”将开发移动人脸识别功能,待开发完毕后,用人单元须通过移动端对务工人员实行人脸考勤。

三、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源头管理工作,同时应深化部门联动,做好工作衔接。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发现施工现场“六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查实后可依照《温州市住建委关于印发<温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229号)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扣分标准,通过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市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提请扣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法〔2015〕2号),妥善处置在建工程领域劳资纠纷。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施工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

四、其他

以往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示范文本).docx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