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0-03122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2020〕17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01 – 2020 – 0003 |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月光经济”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月光经济”的若干政策
为打响温州“月光经济”品牌,有效拓展消费时间与空间,发 展壮大城市经济,满足老百姓消费升级和消费多元化需求,特制 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开展夜市试点。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开展夜市试点, 划定活动场地范围,引导夜市规范有序发展。指导夜市运营主体 制定夜市管理规定,在登记、设施、区域、标识、时段、卫生等 夜市运营相关方面建立统一管理标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试行有限度自由经营。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试行有 限度自由经营,减少(或免除)登记材料、时间和流程,对无固 定经营场所的经营户免于办理工商注册,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 营户推行住所登记承诺制、即办制、个体户口头申报等简易登记 模式。探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创新“放心消费”示范区。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布点 消费维权“星光护航站”,大力创建商品、餐饮等多业态放心消费 示范单位,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创建“放心消费”示范样板区。(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四、优化公共区域夜间活动审批。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的,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视活动需要可适当延长批准的活动时间。对主办方在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 实行一次性许可。(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五、推行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月光经济”相关建设项 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综合窗口“无差别受理”,审批过程 推行“最多跑一次”,提升审批效率,实现高效审批。进一步优化 无偿代办服务,对“月光经济”相关建设项目推行上门代办、网络代办、接力代办等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
六、允许利用临时建筑促进“月光经济”发展。在“月光经济” 产业区域内,对近期“留白”的空地,可采取市政府一事一议、特 事特办的方式,经审批同意建设公益性、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 用于支撑月光经济的相关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七、试点放宽夜间“外摆位”管制。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 针对夜间特定时段(18:00 至次日 2:00)、特定位置,在符合环 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政环卫等相关规定,不扰民、 不影响交通秩序等前提下,允许沿街商户利用街面开展形象推广 活动,放宽对夜间经营企业灯饰、广告设置的限制,允许“外摆 位”和“跨门营业”试点。(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八、实施夜间临时停车服务。在“月光经济”产业区域内,夜 间特定时间段(20:00-24:00),允许部分道路增设夜间临时停车位,免收或减收停车费,并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梳理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自用停车场情况,推动夜间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 各区政府)
九、试行用电补助。鼓励商场、商圈延时经营,对 22:00 至 次日 8:00 延时经营产生的电费,低谷时段年用电量超过 100 万 千瓦时的商业用户,经申请核实可给予不超过低谷时段 20%的电 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温州电力局)
十、明确创建特色“月光经济”街区奖励补助标准。创建成(含 已创建)国家级著名商业街(区),夜间营业时间持续到 24:00 的,每年补助 80 万元;创建成(含已创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 夜间营业时间持续到 24:00 的,每年补助 50 万元。(责任单位: 市商务局)
十一、明确高品质夜间文艺表演补助标准。策划组织具有“温 州味,国际范,时尚潮”的夜间精品文艺演出的,经认定每年给 予补助 100 万元。对常态化设立经认定的各类演艺活动,全年夜 间时段(18:00-24:00)演出 50 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 20 分钟以 上,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十二、明确有影响力的夜间体育赛事奖励标准。支持举办适 合 年 轻 人 参 与 的 电 竞 、 足 球 等 夜 间 体 育 比 赛 。 夜 间 时 段(18:00-24:00)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 合品牌体育赛事条件的体育产业机构,经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30%、不超过 7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三、加大对温州地接旅行社招徕市外过夜旅游者的奖励力度。对旅行社年招徕市外过夜游客(游览 1 个以上 A 级景区) 超过 5000 人次的,给予超出部分 10 元/人的奖励;接待境外(含 港澳台)过夜游客(游览 2 个以上 A 级景区)超过 1000 人次的, 给予超出部分 40 元/人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