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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05 10:19 来源: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的精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1、《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

2、《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6、《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号)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

8、《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

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厅字〔2019〕361号)

10、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17〕31号)

三、文件的对象范围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均需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是建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二是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明确检测机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检测质量行为,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现场检测旁站见证制度,加强检测报告时限管理;四是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五、文件的创新举措

一是建立完善温州市检测监管平台,市、县两级统一应用平台进行监管和信息报送,实现我市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标准化、信息采集全面化、业务管理常态化。检测机构企业、人员、设备等信息一次录入,全市通用,同时简化检测机构项目登记、不合格报送等程序。

二是突出建设单位工程检测质量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充分运用资格审查、合同约定、方案审查、见证检测等措施,对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动态管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资质类别的检测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检测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针对性地整治虚假送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以出具合格报告为前提的委托检测行为。

三是进一步加强检测报告时限管理,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各方主体不得以 “中间报告”、“快报”等非正式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依据,规范质量控制和验收管理。

四是突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现场检测的监管,重点抽查检测方案、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操作、旁站见证等情况,严厉打击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虚假专项检测和虚假检测报告。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