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5/2020-0330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广大市民朋友们: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了住房租赁企业“暴雷”“跑路”现象,部分企业以住房租赁名义采取“高收低租”(企业支付给房东的租金高于租客支付的租金,明显违背市场规律)、“长收短付”(企业向租客按年度或半年度收租金,按照季或月向房东支付租金,恶意形成“资金池”)等高风险经营模式开展租赁业务,最终给房东和租客带来较大经济损失。为加强风险防范,避免经济损失,现就提高住房租赁交易中的风险防范意识作如下提示:
一、出租、承租房屋时,注意选择正规可靠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一定要查看营业执照、从业人员证书等要件,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其市场口碑和客户反映,慎重作出决定,避免遭遇“黑中介”、“不良中介”。
二、房东和租客在租房过程中,应多方了解周边或同地段住房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房东将住房委托给企业出租时,对委托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要提高警惕,切勿被过高租金诱惑,避免既收不到租金又收不回房屋的风险;租客租赁住房时,对应付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要慎重选择承租。
三、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推荐采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约。签署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对违约责任、押金退还等约定要了解仔细,避免霸王条款、隐形条款,划去合同空白处。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务必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到属地街道或在浙江省住房租赁管理系统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四、租客支付房屋租金时,建议向租赁合同约定的企业账户打款,谨慎向企业业务人员个人账户打款。要特别注意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按月或最长不超过按季支付租金,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房租。要特别警惕一次性预付3个月以上租金或租金大幅优惠的宣传,降低自身权益受损风险。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7日